我国社会保障税制设计构想(4)
2017-09-20 02:35
导读:六、关于起征点和财务规定 为了照顾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可以根据各地区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设立起征点,凡是工资超过最低生活费标准1倍以上的职工
六、关于起征点和财务规定 为了照顾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可以根据各地区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设立起征点,凡是工资超过最低生活费标准1倍以上的职工都应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税款。但是对于社会保障税覆盖范围内的个人,其收入确实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线,而且经有关征税部门查实的,可免予征收社会保障税。 对于而言,社会保障税没有减免税。即使企业破产后,在进行资产清理时,仍应补缴社会保障税。对临时有不可克服的特殊困难(如灾害等)的企事业单位,经过申请,可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的缓缴条件下和缓缴期限内暂缓缴纳税款。 在进行财务处理时,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障税视同工资成本进入管理费用,计入企业产品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税款列入经费预算,按财政财务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列支;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允许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以免重复缴税。
七、关于税款的征收管理 社会保障税应按属地原则由税务部门按月计征,可以采用“企业自行申报”和“源泉扣缴”两种方法。企业缴纳社会保障税时,可按其他税收征缴办法办理入库;职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企业在发放劳务报酬扣代缴,由企业连同企业应负担的部分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自由职业者可按规定的限期自行申报纳税,也可考虑同个人所得税一起缴纳。
八、关于税种归属选择 根据国际经验,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应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因此,对应的税种也应作为中央税收或中央地方共享税。而补充保障项目应由地方负责。我国是典型的中央集权型国家,建立健全独立的社会保障预算对基本社会保障的收、支和结余进行统一管理应该作为中央政府的基本功能之一。为实现在全国范围的调节,社会保障税宜设置为中央税或中央地方共享税,可由国税机关统一征收,并按不同的保险税目比例在各级政府间划分收入。 与此同时,各地经济水平的差异可以通过发展补充保障项目来平衡。因此,从发展方向来看,为基本社会保障筹资而开征的社会保障税应作为中央税。但是鉴于目前我国管理水平、统筹层次、体制以及利益分配格局等一系列因素的制约,在一段时间内可暂时将社会保障税作为地方税管理,但应当把税收收入纳入财政专户或建立财政预算管理。
(1)贾 康、王 瑞、杨良初《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是减少养老保险隐形债务的重要途径》,《财政》2000年第6期。 (2)阎 坤著《养老保障制度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2000年版。 (3)阎 坤《国际养老保障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财政研究》1998年第7期。 (4)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编著《社会保障税制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 (5)郑功成著《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6)李连友著《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① 最先颁布的疾病保险法,费率为被保险人薪资的5%. ② 资料来源:转引自刘小兵《中国社会保障税的制度设计及其释义》,《财政与税务》2002年第1期,第67页。 ③ 资料来源:胡鞍钢《中国国情分析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