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税收理论问题的论点简介(4)
2017-09-21 06:04
导读:2、关于统一内外资所得税: (1)纳税人的确定问题。一种意见认为,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当遵循国际惯例,以法人为纳税人。另一种意见认为仅以法人
2、关于统一内外资所得税:
(1)纳税人的确定问题。一种意见认为,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当遵循国际惯例,以法人为纳税人。另一种意见认为仅以法人为纳税人是涵盖不全的。所以统一后的所得税应称为“经营所得税”,凡有经营所得的企业、单位和组织,均视为纳税人。
(2)税率的确定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比例税率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所得税率,它具有简便、透明度高和可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的优点,所以,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仍采用30%的比例税率。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地域辽阔,不平衡,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采用三种形式:一是比例税率,其税率可维持现有的33%或降至30%;二是三档累进税率;三是以比例税率为基本税率,制定三级超额累进的优惠税率,即10%、20%和30%。
(3)应税所得额的确定问题。我国在这方面的管理较乱,税基受侵蚀,税款流失严重。因此,要从多种途径探寻建立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如建立相对独立的由若干计税扣除标准组成的所得税会计制度,彻底消除企业财务制度对计税所得的,对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人员要有明确的界定,明确汇总纳税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具体标准等。所以应同时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与企业财会制度完全分离的分行业税前扣除标准。
3、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最具潜力、最有发展前途的税种之一。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都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影响着其功能的进一步发挥,需要加以完善。
第一,改进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设计。以“分类综合所得税”取代当前的“分类所得税”计征模式,可将之视为改革的目标。但这种税制模式操作比较复杂,征管成本过高,近期不宜实行。目前只能在“分类所得税”模式下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改进。基本设想:一是改进对“工资、薪金所得”课税的费用扣除,实行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使费用扣除标准与物价指数挂钩,同时,按纳税人生活费用支出不同分别设置基础扣除,赡养扣除、特定支出扣除等项目,充分照顾不同纳税人家庭状况的差别,使税收负担更公平合理。二是改进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计算征收方法,在未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之前,可考虑先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计征方法,以均衡税负,防范偷漏税。三是调整税率,简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的级次,并适当调低其最高边际税率,以更好体现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调整有关所得项目的适用税率,使非勤劳所得的税收负担重于勤劳所得的税收负担,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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