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视角析说税收增长(2)
2017-09-22 06:15
导读:43%。这个负担水平,是单纯的税收负担数字的2.43倍。如果以是否纳入预算作为判定规范性与否的标准,那么,前两个层次的政府收入便是规范性
43%。这个负担水平,是单纯的税收负担数字的2.43倍。如果以是否纳入预算作为判定规范性与否的标准,那么,前两个层次的政府收入便是规范性的,后两个层次的政府收入则是非规范性的。正是由于规范性的政府收入和非规范性的政府收入同时并存,而且,相比之下,在数额上,后者又大于前者。1998年的时候,朱镕基总理才将当时的中国政府收入格局描绘为费大于税。并且,政府在加大税收征管力度的同时,启动了费改税的改革。
回过头来看一下1998年以来我们在费改税道路上所走过的历程,可以发现,费改税还没有多少实质性的进展。作为费改税重头戏的养路费改燃油税的方案,至今还处在论证阶段。农村的税费改革,仍在安徽等少数省份试点。有所突破的,只是从2001年起,原收取的车辆购置费改成了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大已经带来了税收收入的高速增长,费改税的进程则相对迟缓。一快一慢、快慢不等。两项工作既然未能同步,非规范性的政府收入未能随规范性政府收入的增加而相应减下来,其结果,企业和居民的总体负担以及整个GDP的分配格局因此而朝什么方向变化,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是说,当前企业和居民的负担重,并非是税负重,而是五花八门的费负重。负担重,不能归因于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大,而是费改税进程相对迟缓的结果。再深一层看,在任何时期、任何情况下,大到一个国家的整体税制设计,小至整体税制中某一单个税种的税制设计,总是以取得既定规模的税收收入为基本着眼点的。由于现实生活中税收的实际征收率永远不会达到100%,故在设计税制时,无论是税基的选择,还是税率的安排,都要“宽打窄用”——将实际征收率的因素放入其中。税基、税率和实际征收率三个因素的乘积,便是我们要通过某一税种或整个税制所取得的税收收入。所以,税基和税率的乘积,只是理论上的税负水平。实际的税负水平,则要放入实际征收率的因素之后,从三个因素的乘积中去判断。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都会带来实际税负水平的升降。这便意味着,即使未采取任何扩大税基或提高税率等旨在提高理论税负水平的行动,随着税收征管状况的改善,也会使实际税负水平相应上升。一旦将实际税负水平引入分析过程,如下两个方面的结论也就可随之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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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实行的新税制,无论税基还是税率,都是根据当时税收征管状况所能达到的税收实际征收率而确定的。从那以后,特别是1998年以来,我们的税收征管状况已经有了相当大的改善。如果当时的税收实际征收率能够达到目前这样的水平,现行税制,特别是其中的税基和税率,很可能不是现在这个样子。故而,同1994年的情况相比,当前的实际税负水平已经有了相当的提高。此其结论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在过去之所以能容忍如此规模的偷逃税现象出现并蔓延开来,之所以能在实际征收率比较低的条件下维持政府部门的正常运转,是以相应的收费能够作为弥补政府支出缺口的补充来源为前提的。因此,当税收的实际征管状况有了较大改善之后,政府应当从全局的角度,对整个的政府收入规模有个通盘的考虑,统一的安排。此其结论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