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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权力的合理定位(2)

2017-09-23 01:32
导读:二、税收权力制约 税收权力制约是指对税收权力的运行进行一些必要的合理的限制和约束。制约不是为限制税收权力主体的积极性,而是为更好地发挥税
  二、税收权力制约  税收权力制约是指对税收权力的运行进行一些必要的合理的限制和约束。制约不是为限制税收权力主体的积极性,而是为更好地发挥税收权力主体的积极性,使税收权力的运行符合税收法治精神的原则,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讲“权力制约”,着眼点在于把制约看作一种手段,一种方式,一种权力运行机制。  从运行机制上设计税收权力制约的模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是以宪法和制约税收权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母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是人民意志的集中反映和人民权利的充分表达,无论是国家还是公民个人都必须绝对地遵守。法律是人民的代表机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在效力上仅次于宪法,对社会全体成员都具有约束力。以宪法和法律制约税收权力,是指税收权力的设定、授予及行使不得违反宪法,必须具有宪法依据,也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否则就是违宪行为或无效行为。也就是说,税收权力必须符合宪法原则和法定原则,不能超越于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按照这种模式,立法机关和相关法律监督部门有权对税收权力的设定和运行进行审查。  二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力的宪法约束是最高的,但并不是充分的。在法治不健全的情况下,宪法有时也会变得无能为力。以权力制约权力,就是打破权力的垄断状态,纵向横向合理地分配权力,使权力系统内部达到均衡态势。税收权力包括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三种权力源于不同的法律渊源,具有各自的运行范围和职责,既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以权力制约权力”,首先意味着税收权力在税收立法、执法、司法这三个方面的有效配置,形成相互制约、制衡的机制。其次,从税收权力系统的上下结构看,也需要通过权力的纵向配置,形成上下层级税收权力主体的相互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模式还可以衍生出“以责任制约权力”的模式,即通过明确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权限、职责并实施责任追究,来有效约束和控制权力主体的行为。  以上几种制约模式各具特点,各有所长。需要指出的是,划分不同模式,主要便于,从不同角度揭示税收权力制约的方式而已,并不意味着不同模式互不兼容,相互排斥。相反,尽管不同模式的着眼点、着力点不同,但彼此相互联系、相互渗透、互为依托。当然,不同的权力制约模式其功能及作用效果有所不同。“以宪法和法律制约权力”模式,强调的是税收权力行为内容的合宪性、合法性,即突出宪法的权威性、不可侵犯性以及法律的至上性。“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模式,强调的是权力的内部分配和内部控制,突出权力系统内部的制衡、均衡和抗衡。在税收法治实践中,两种模式既可以同时运用,也可以以某种模式为主,辅以其他模式。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税收法治所承担的税收权力制约的任务十分艰巨,而且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应该综合运用几种制约模式,实现税收权力制约的法治秩序。  参考  (1)金人庆《当代税收要论》,人民出版社2002年6月。  (2)黄之美《中国法治之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3)刘剑文《税收法律关系新论》,《税法研究》2000年第7、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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