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资源优势转换为经济优势的税收政策研究(2)
2017-09-25 03:42
导读:二、西部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完善现行资源税,为优势转化服务 1.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应将只局限于矿产品和盐资源的税目
二、西部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完善现行资源税,为优势转化服务 1.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应将只局限于矿产品和盐资源的税目扩大到所有可计量的矿产资源。应当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纳入课税范围,以防止开发过程中出现为了取得短期经济效益而过度开采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 2.调整资源税计税依据。应该将资源税计税依据由“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计征”改为“按实际生产数量计征”,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计征。这能够使资源开采的成本内部化,以减少产品的积压和损失,使国家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 3.合理调整现行资源税单位税额,适当增加税负。调整资源税单位税额的原则是,使不可再生资源的单位税额高于再生资源;对环境危害程度大的资源的单位税额、稀缺资源的单位税额高于普通资源的单位税额,通过使部分资源的税收负担适当的提高,遏制生产者对矿产资源的过度开发。 4.开征环境保护税。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与价值形态还远未达到自觉维护资源的情况下,征收环境保护税有着重要的意义。环境保护税的税基应以企业的排污量为准,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污染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在企业自身成本中内化。 (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减轻西部企业负担 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经济条件还不能做到完全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国家可以从西部地区的实验区入手,在一些优先扶持的产业中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然后逐步向原材料,能源工业等行业推行。这对加快西部地区发展,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三)营业税税权的划分应坚持属地原则 西部开发过程中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选择问题值得关注,否则会出现事权、财权、税权划分不清,给一些资源输出地的财政收入造成巨大的损失。从总体上来说,税权划分应坚持属地原则。在管道运输业的处理问题上,应当尽量考虑西部地区的状况和国家实行西部开发的战略部署,将营业税的纳税地点确定在资源输出地或者实行一定比例的分成,以使资源输出地有足够的动力保证资源的开采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