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的民主和责任取向析论(5)
2014-02-02 02:37
导读:其次,从微观上看,在政府组织内部,权力一般是自上而下层层授予的,相应地责任则是自下而上层层负责。从实际情况看,行政首长责任制是世界通行的
其次,从微观上看,在政府组织内部,权力一般是自上而下层层授予的,相应地责任则是自下而上层层负责。从实际情况看,行政首长责任制是世界通行的政府管理体制,当代世界各国政府80%以上实行首长责任制。在这种体制下,一方面,行政下级对行政上级最终对行政首长承担忠于职守、努力工作、提高效率、遵纪守法的责任;另一方面,一切行政行为不管是否行政首长所为,行政首长都有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关系是为了强化行政首长的授权责任和管理压力,使行政首长不仅严于律己,正确授权,而且也要严于律他,善于监督。可见,在行政组织中,行政首长和行政下级实际上存在着一种双向责任关系。它要求经法定程序进入行政体系中的公职人员,一经确立行政职务关系,必须履行职务,不失职;必须遵循权限,不越权;必须符合法定目标,不滥用职权;必须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失当。它赋予公职人员与所处职位和职务相符合的职权和责任,从而建立职位、职务、职权、职责相一致的工作责任制度。这种责任制度保证了政府整体的权威性和公共行政的高效率。相反,如果在政府内部、机关各部门之间、工作人员之间缺乏这种明确、细致、稳定、长期的工作责任制度,权大责小造成胆大妄为、专横跋扈?权小责大则造成谨小慎微、缩手缩脚,以致于具体的行政责任常常模糊不清,使某些因侵权、失职行为而产生的行政责任问题因责任主体不清而无法追究,不仅伤害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妨碍行政纪律的执行以及行政效率的提高,而且也会影响政府履行对公民及其代表机关的责任?/P>
除了行政首长负责制外,行政组织内部针对某项任务,上下级之间进行授权分工,经常用“
责任书”的形式来确定责任的归属。这种“责任书”一般用于行政系统内的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委托与被委托人之间。它是一种典型的责任制,起着行政权力的再调整、行政责任的落实和行政后果的明确等作用。主要的类型有:行政授权合同、行政
委托合同、行政责任合同等等。这些形形色色的行政责任制有利于克服人浮于事、推诿塞责等官僚主义现象,有利于解决“有权不管事,干事却无权”等问题,有利于上级对下级的控制和管理,有利于理顺行政内部关系,整合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和效率。它们一般局限于行政系统内部,是行政管理制度的具体化和变通方式,包括权力、责任、利益及奖惩等调控机制,是行政上级进行动员和控制以保证行政实施效果的有效方法。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三
由上述可见,公共行政的责任与民主取向,固然有侧重点的不同,但两者的相关性是非常密切的。
1.公共行政的责任取向是民主取向的必然要求。政府的公共行政权力来自人民主权的让渡,公共行政向人民负责是这一主权原则的合乎逻辑的发展。而只有将政府对人民以及政府内部各层级、各部门、各职位之间的严格、明确、具体的责任关系落实到位,人民主权原则才能从理想变为现实,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也才能真正确立。
2.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是责任取向的内在推动力量。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意味着政府必须以人民的同意和支持为合法性依据,意味着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符合公民的利益和意愿,意味着公共行政过程的公开化以便接受公民的监督,意味着公民不断扩展着的对公共行政的参与,还意味着公共行政不仅要充分地反映和实现各阶层公民的利益要求,也要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部门以及广大行政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些无疑构成了强化政府责任的强大的动力和压力,迫使政府强化为公民负责的“责任心”,并通过严密高效的内部权力—责任体系来履行好自己的责任。
3.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和责任取向借助于法律、法规而得以统一。“民主的政府”和“负责任的政府”首先是由宪法加以确认的根本宪政原则,然后再由各种程序性行政法规和
规章制度加以细化。就政府而言,宪法和有关法规、规章不仅涉及到公共行政基本价值准则——民主行政和责任行政,而且还涉及到公共行政运作方式和常规性行政事务的处理方式,它对外把公共行政对社会对公民的责任具体化和可操作化,对内则规定政府内部每个机构、部门和职位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就公民而言,它规定了公民实现自身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式和程序。因此,它在确定政府与公民的“公仆—主人”或“委托—承诺”关系的同时,也确定了政府与公民的“命令—服从”关系,它规定政府必须以高质量的服务满足公民的需求,来换取公民的服从,来确立政府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