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面临的困难(2)
2014-03-11 01:21
导读: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当前中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还缺乏大量、持续、稳定的长期资金支持,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需求力量还不是十分雄厚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当前中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还缺乏大量、持续、稳定的长期资金支持,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需求力量还不是十分雄厚,这也是中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所面临的需求方面的障碍。
三、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一项高度技术化的金融创新业务,完善和规范的资产证券化技术支撑体系是保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顺利推行的必不可少的环节,这其中独立、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估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成败的关键。
在成熟的资产证券化体系中,一般会由国家出面,建立全国统一的担保机构,对证券化资产标的进行担保或保险,再通过权威评估机构的认证,使其信用等级得以保障。一般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需要经过两道评级:第一道是对交易机构和资产支持证券考核评价的内部评级,因为一般国家都有法律明文规定,资本市场只能公募经过信用评级的票据,并规定一些机构投资者只能对具备投资级别的证券进行投资;第二道是发行评级,并将结果向投资者公告,以帮助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策略。而这些评估工作都需要由权威性的评估机构来完成。而我国目前的评估体制还欠完善,评级机构的运作也很不规范,信用评级透明度不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评估标准,难以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甚至可能会出现为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肆意美化资产、随意提高其信用级别的现象。因此,当前我国亟待进一步加快住房贷款保险市场和担保制度的建设,规范信用评估行为,完善资产评估及个人信用认证的标准体系,建立几个为市场所认可的权威性的评估机构,为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做准备。
四,推行资产证券化还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作保障。
在没有必要的制度保障下,匆忙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仅很难达到预期目标,而且还有可能形成新的信用危机和流动性危机,造成金融市场的混乱。国外一些成熟的市场都有其专门的证券化法律条例,例如法国在1988年就实施了《资产证券化法》、韩国在1998年7月实施了《资产证券化法案》、中国台湾有《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日本则将其《选定目的公司法》修改成《资产流动化法》。相比之下,我国不仅在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工作上严重滞后,而且一些现行的法律规定还和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相冲突。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相当复杂的金融创新,会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安排。因此。要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仅要尽快研究制定出关于中国资产证券化专门的法规,还要对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会计法》以及《破产法》的相关条款做出修改,以明确我国推行资产证券化的诸多制度安排,保障资产证券化的推行。例如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许可制度和审批程序、资产证券发行人发行条件、信用增级制度和信用保障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市场交易制度、税收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与监管制度等等。因而,对于我国来说,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应当把注意力和重点放在完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制度保障体系建设上来,而不是匆忙地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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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提到的四个方面只是目前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所面临的几个主要难题。除此之外,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推行还会遇到其它一些阻碍,例如,缺乏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中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政府过多的不正当干预等等。当然,分析当前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所面临的困难,并不是反对当前在一些条件相对比较成熟的大城市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为大规模地推广积累经验。事实上我们不可能等到什么条件都成熟了再开展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就像我国的股票市场一样,如果要等到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了、监管当局的监管水平提高了、投资者的投资意识提高了再来发展股票市场,那么我国的股票市场到今天可能还建立不起来。总之我们应当结合中国目前的实际,在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呼声中保持一份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