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改制与地方威权主义的终结(1)(3)
2014-04-01 04:30
导读:当人民公社时期的社队企业被改称为乡镇企业时,这种干部集团对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并没有随之改变,而是沿袭了下来。当人民公社体制在1984年前后
当人民公社时期的社队企业被改称为乡镇企业时,这种干部集团对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并没有随之改变,而是沿袭了下来。当人民公社体制在1984年前后全面解体之后,原来“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集体所有制部分地变动了,譬如,土地承包给了农民,一些生产资料卖给了农民,但是乡镇企业的支配权仍然留给了乡(镇)和村的干部集团。与此同时,尽管集权体制由于农业生产活动的逐步自由化而受到影响,但在乡(镇)和村的乡镇企业中,集权体制却得到了保留。
历史 的轨迹表明,正是当初的部分性集权体制或者说威权体制造就了乡镇企业在80年代的高速发展。在起步阶段,乡镇企业面临的是一个极大的市场真空,譬如由于国有经济长期集中在重工业部门,日常消费品的生产严重短缺;当时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不高,对低档消费品的需求旺盛。尽管如此,企业的运转除了市场以外,还需原料、技术、资金和管理。
在计划经济仍然一统天下的条件下,除了政府,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法满足这些条件。的确,在乡镇企业发展的早期,是政府在为企业寻找计划外的原料,提供银行信贷的担保,赋予技术人员有效的社会身份,并为管理人员承担政治风险。譬如,1985年顺德镇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和流动资金总和的88.3%来自于银行贷款(周尔鎏、张雨林,1991,95)。
早在1962年,葛申容就指出,在个人无法承担制度变化风险和成本的时候,只有政府才能够担此重任(gershenkron ,1962)。戴慕珍进一步发展葛申容的观点,把这种乡镇政府对乡镇企业的努力称之为地方政府法团主义(local statecorporatism(注:关于local statecorporatism 的译法,由于corporatism 在西方社会的特定含意而变得极为困难,其最基本的含意是在法律上相互独立的团体,特别是政府、公司为了某些重要的议题,通过谈判,相互妥协,达成一致。现有的译法有“合作主义”、“法团主义”、“公司化整体主义”等。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这里权且用“法团主义”。))(oi,1992)。她强调,发生在东欧国家的私有制浪潮不能够用来解释中国农村的快速经济发展,中国农村发展的根本原因是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政府与企业合作。(注:与戴慕珍观点相一致的还有布里查的地方发展性政府(localdevelopmentalstate )和华尔德的地方政府作为公司。布里查认为,集体所有制和私有制的并存过去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将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还将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动力,那既不是资本主义的,也不是社会主义的(blecher and shue,1996)。华尔德同样认为私有制不能够解释乡镇企业的成长,他特别强调可耐(kornai,1990)基于东欧经验的、缺乏经济基础上的私有制不适合中国的情况,认为是县以下的政府与企业关系中,政府实际在扮演公司的角色(walder,1986、1994、1995、1996)。相似的观点认为,早期乡镇企业高速发展是中国文化和中国人特有合作品质和利他精神的产物,而与所有制之间没有关系(weitzman and xu ,1994)。)由于法团主义在西方世界中具有特定的历史和社会背景,她的地方政府法团主义便很快受到了对乡镇企业高速发展作私有制和半私有制解释的学者的批评(mcmillanand naughton,1992;pei ,1994;nee and matthews,1996)。为此,她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对这一用语作了特别的解释,她指出:在一些具有地方政府合作主义的地区,一些干部的权力很大,在部分地区,一些干部甚至是威权者,譬如,大邱庄。但是,地方政府合作主义并没有对干部的权力进行假设,也不排除成功的私营企业……地方政府法团主义只关注管理的合作特质,而不讨论谁具有权力(qi,1998,94)。
问题是,哪怕只是讨论纯粹的管理特质,也不能摆脱权力问题,因为企业和社会一样,不存在权力真空地带,在涉及到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时尤其如此。有关乡镇企业的案例,特别是集体所有制集中的苏南地区的案例,充分地证明了乡镇政府的强势权力是乡镇企业早期高速发展的必要条件(马戎等,1994);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乡镇企业的发展过程更充分地说明了威权主义和威权者对企业发展直接的、重要的影响(邱泽奇,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