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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社会保障体制比较及借鉴(2)

2014-04-29 01:30
导读:在战后初期,日本即奠定了社会保障的法律基础,并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积极推进社会保障事业的迅速发展。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不断充实和完

在战后初期,日本即奠定了社会保障的法律基础,并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积极推进社会保障事业的迅速发展。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不断充实和完善原有的制度,并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对不适合社会变动的制度和法律加以修改。当前,日本的社会保障正面临着经济景气不振、人口和家庭结构变动、雇佣形态改变等因素的挑战或考验,对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确立的现存社会保障体系实行改革或调整已势在必行。

目前,中日两国都面临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艰巨而迫切的任务,虽然两国的经济、社会条件各异,社会保障的发展层次、水平悬殊,导致社会保障危机的历史成因亦尽不相同,然而对各自的特殊性加以抽象即可观察到,两者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均具有一定的同构性,它源自于社会保障的基本属性及其共同的社会历史作用。正是由于这种同构性的存在,使得中日两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和相互借鉴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具有现实意义。

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与改革

(一)日本社会保障体制的若干特点

从日本社会保障制度50余年的发展历史中,可归纳出诸多具有重要意义的经验或特征,这些经验和制度特征对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不无启迪或借鉴意义。本文仅从体制的层面着眼,选取若干对中国的现状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体制性特征略加评述。

1.以国家立法为基础,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日本是个注重依法治理社会的国家,每一项社会、经济制度的出台,均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程序,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亦是如此。战后社会保障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即是相关法律不断完备、充实的过程。日本现行的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绝大部分是在战后的前20年间(即经济恢复和高速增长时期)制定或修订的,它们作为日本社会保障的法律基础,对于在较短时期内完成社会保护体系的筹建发挥了巨大的推动和保证作用。

从立法结构和形态上看,日本狭义的社会保障法律部门大致可划分为社会保险、公共扶助、社会福利和公共卫生及医疗等4个子部门,其中每个子部门均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体系。虽然日本没有根本性的社会保障法典,但该法律部门中的每一单行法均是由立法机关设立的,具有国家法律的属性。从而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高层次的、与社会保障事业配套的法律规范体系,为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和管理提供了严密的法律依据。

从立法基础和宗旨上看,日本的社会保障是建立在保障公民生存权利的立法理念之上的。这一理念的确立始于战后的非军事化和民主化改革时期。在这一时期,日本实施了诸如承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等一系列民主化政策,即由国家来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1950年10月,社会保障审议会《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书》以1948年宪法第25条关于“任何国民都拥有享受健康的、文化上最低限度的生活权利”、“国家要努力提高和增进有关一切生活方面的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及公共卫生”的表述为基础,确立了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宗旨:“社会保障就是对疾病、负伤、生育、残障、死亡、失业、多子女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贫困,从保险方面和国家直接负担方面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对陷入生活困境者,通过国家救助,保障其最低限度的生活。与此同时,努力增进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以便使所有国民都能过上真正有文化的社会成员的生活。”

从立法过程上看,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决策体现了立法、行政、司法等公共权力与政党、雇主团体、工会团体共同参预的原则。在日本,国家、利益集团和各阶级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地位和作用各异,其中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安排往往占居主动地位,但各阶级和利益集团对社会政策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有时是起关键作用的影响力,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往往经过广泛的争议和酝酿,最终通过一方或各方的妥协或合作告终。在日本独特的终身雇佣制和社内工会制度下,劳资双方在对待社会政策的立场上往往较易达成妥协。80年代以来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即是社会各参预方斗争和妥协的产物。法院则以独特的角色参预社会保障事务,它不是社会保障政策的发起者,其法律地位和职责主要是裁决诉讼而不是形成社会政策,但法院对社会保障权利的追认以及对立法、行政主体的制约作用在社会保障的发展中是不可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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