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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政府:我国政府改革的方向(2)

2014-06-08 01:24
导读: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上,政府是服务于社会的工具,政府的权力来自于社会并受社会的监督和制约。这种关系规定了政府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即政府是

  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上,政府是服务于社会的工具,政府的权力来自于社会并受社会的监督和制约。这种关系规定了政府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即政府是一个权力有限的服务于社会的工作系统。建立责任政府首先必须明确政府在某个时期的基本任务,确立政府的工作重心,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而适时转化政府职能。它必须了解自己当前的职能并切实加以履行,强化其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即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政府应该管什么,不应该管什么,应该弱化那些“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职能,强化那些“应该管、管得好、管得了”的职能。
  2.2 实行官员问责制,建立政府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也就是惩罚制度,“没有惩罚的制度是无用的。只有运用惩罚,才能使个人的行为变得较可预见。”而“问责制”的本质在于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以及对过失权力进行责任追究,体现了 “责任政府”的原则,是责任政府的具体体现形式,其最终目的在于保证政府系统的正常运行,遏制权力腐败以及保障公众利益尽量不受损失或损失最小化。实行“问责制”的关键不在于提出口号与原则,而在于建立健全“问责制”的运行机制,以法律或条例的方式规定何种官员所负何责,谁来问责,何人依何种程序判定官员失责,失责官员当受何种处分,以实现“问责制”的制度化。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行政责任追究程序,加大行政责任的惩戒力度。对负有行政过失责任的公务员,必须施以惩戒,即要求其承担其失职产生的不利后果。增大公务员失职、渎职、不作为的成本,不仅仅是名义上的谴责,还应有经济上的惩罚。

  2.3 完善权力监督体系,构建责任政府
  “民主政治的核心问题是建立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使公民有足够的力量监督和制衡国家权力,促使国家机关根据公民的意志和愿望进行管理,从而保障公民的主人地位,维护公民的政治自由。”在当前中国,为了改变我国政府权力监督制度虚置、行政责任不落实的现状,必须在国家权力分配层面加强对政府权力的制衡。一方面,人大既要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违宪失职、有违民意、实质腐败、缺乏为官之德才的政府官员坚决予以罢免;另一方面,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应该扩大,由只能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行为扩大到能审查涉及公民政治权利、文化权利的行政行为,由只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扩大到既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又能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大学排名
  2.4 培育社会与组织的自治能力,实现政府与社会相互合作与互补的社会治理体系
  建立“责任政府”并非只能依靠政府和高级官员来自上而下地推动,公众及社会舆论的参与同样重要,建立“责任政府”与每个公民的点滴努力高度相关。“积极参与是以公民与政府合作为基础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公民积极地从事对政策制定过程和政策制定内容的界定和参与”,这样才更有利于公民监督政府负责任地行政。因此,一方面应该通过积极参与基层民众自治,增进公民对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能力和兴趣,培育市民社会力量、提升社群的自组织能力,可以有效地制约制衡行政权力,促进政府的责任行为。另一方面,应该加强新闻媒体舆论的监督。作为第“四种权力”,媒体能够以一种高度艺术性的形式来报道政府官员以及公务员的活动,对政府的规划及实施进行调查,抓住那些不负责任的行为进行曝光,从而可以将政府行为放在社会层面进行评价,从而实现对政府行为的监督。
  责任政府作为民主政治时代的一种基本价值观念,要求政府必须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政府必须积极地履行其社会义务和职责,必须承担道义上的、政治上的和法律上的责任,必须接受来自内部的和外部的控制以保证责任的实现。现在我们又站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起点,改革发展的新任务、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压力,都要求加快责任政府建设的步伐。一方面,我们需要以多元化的方式与路径保证责任政府早日建立;另一方面,在我们大刀阔斧地进行责任政府改革的同时,还需要确立合理与客观的评价标准,在加强人大、司法等国家权力的监督力度的基础上,同时培育市民社会,提高市民社会对政府权力的制约能力,做到“上下连贯,一致监督”,从而实现我国责任政府的建构。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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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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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等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第80页.
  [8] OECD publications,“Open Government:Fostering Dialogue with Civil Society”,France,2003,pp.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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