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共物品理论的生态补偿模式研究(3)
2014-06-10 01:23
导读:不同的,按公共物品属性划分的各类别的生态服务价值比例也有很大差距,由小到大依次为涵养水源(占总价值1.66%)营养固定(占总价值1.98%)固定CO2(占总价值
不同的,按公共物品属性划分的各类别的生态服务价值比例也有很大差距,由小到大依次为涵养水源(占总价值1.66%)营养固定(占总价值1.98%)固定CO2(占总价值4.73%)有机物利用(占总价值9.60%)释放氧(占总价值17.36%)净化大气(占总价值30.44%)土壤侵蚀(占总价值34.78%)。其中私人物品总价值1.894×1012元/a,占总价值11.58%;准公共物品10.851×1012元/a,占总价值66.32% ;纯公共物品总价值3.613×1012元/a,占总价值22.09%。因此,由准公共物品属性而受益的局部地区负担的生态服务功能占主要部分,其次是纯公共物品属性的生态功能,这部分由中央政府作为受益群体的代表来支付补偿。
私人物品价值的实现是要依靠市场的,如果产品不能够进入市场则产品价值是不能够实现,因此如果生态建设者负担相应比例的建设成本,却不能够使产品在市场中得以实现,那么必然造成建设成本弥补不足问题。所以这里将建设成本全部由准公共物品与纯公共物品受益者分担,私人物品作为发展权利让渡给生态建设者(尤其是市场开发水平底的地区)。因此由表1 可知,有公共物品属性的服务价值为14.464×1012元/a,其中准公共物品价值占75.02%,即由受益地方分担的比例。纯公共物品价值占24.98%,即由国家分担的比例。
五、补偿模式设想
目前,世界各国生态效益补偿所采用模式主要有公共支付体系,企业或区域之间的自主协议,市场交易体系三种。国内学者张涛(2003)认为,生态价值的研究多数以衡量出生态服务价值的具体数值为目标,试图以此作为生态补偿的标准,补偿生态服务供给者。然而生态服务价值的衡量结果往往与GDP相当,以此来补偿显然不够合理。本文利用前人的研究成果,以不同生态服务功能的公共物品属性为划分标准,以各个类型的服务价值为基础,按照单项生态服务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分担生态建设所产生的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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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补偿量的核算需要深入细致研究。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不仅需要考虑生产成本、机会成本,还应当考虑经济发展差异、社会发展差异,合理分配所增加的社会福利,共享发展成果。但至少不应低于所能取得的机会成本,如果核算结果偏小,则影响政策实施效果,受补偿者满意度低,甚至抵触政策实施。[9]
2.需要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对补偿主体的征收方式及对补偿客体的补偿方式进行设计,如何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是关键。
3.对于生态功能的公共物品属性需要合理划分。需要根据不同生态功能的具体影响范围进行具体量化研究,从而合理确定受益对象及受益数量,真正实现受益者支付的原则。
4.对公平性标准需要进行符合社会发展的标准。这里的补偿模式中生态建设目标选择的是保障基本生产生活的需要,对于追求更高生态享受的目标可以适当加大生态面积,降低生态产量系数。
5.模式中系数的确定需要更为专业,更为详实的研究,总的来讲这里仅讨论一种大致的思想,深入系统的研究还需要更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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