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探讨(2)
2014-06-11 01:59
导读:地方政府间缺乏合作和联系,一方面,无法通过地方政府间相互协助解决财政能力的不均等,从而缓解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均等;另一方面,在全国基本公共
地方政府间缺乏合作和联系,一方面,无法通过地方政府间相互协助解决财政能力的不均等,从而缓解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均等;另一方面,在全国基本公共服务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下,各地区缺乏基本的交流。可能加大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差距,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的情况。
3 相关政策建议
3.1 与时俱进,转变观念
(1)政府官员要积极转变片面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强化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中心,积极促使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
(2)基层地方政府应充分利用其
保险优势,加强对偏远地区的宣传和教育,以改变人民群众认为读书无用或者养子以防老的传统思想,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广泛的群众基础。
3.2 建立以基本公共服务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制度
长期以来,政府以及政府官员的决策行为受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思想的影响,片面重视经济的发展,轻视甚至忽视政府的社会职责。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必须完善绩效评估体系,强调以人为本。以公民为中心。以满意为尺度,建立一套综合性的考核制度,从而促使政府及其官员积极转变观念,重视基本公共服务等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3.3 制定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法律法规
(1)明确辖区内各级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责任,合理分配职权,以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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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企业、一般公众、第三部门等多元主体在基本公共服务中的定位,鼓励社会多元主体以多种方式参与进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
(3)省级政府以法律形式确定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最低标准,以消除地区间因标准不同而造成的不公平,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奠定基础。
3.4 完善各级政府间的转移支付
地方政府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要重视政府间的纵向转移支付,更要不断完善各个地区政府间的横向转移。通过经济发达地区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支持,提高落后地区的财政能力,实现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财政能力均等化,填补各地区因经济实力弱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低的缺陷,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
3.5 促进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实现某些公共服务民营化
地方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过程中要打破政府“独自掌舵”的局面,加强政府部门与社会民间组织的合作,以项目的形式建立与社会民间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发挥其作为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重要补充。同时,政府可以在一些公共领域引人私人生产,政府则作为供给的主导者和最终责任人对基本公共服务的直接生产者进行付费、协调和监管,通过这种以政府作为主导、多元参与的合作模式,鼓励社会多元力量参与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弥补某些领域的政府失灵。
3.6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
(1)各级地方政府在具体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应将不同主体纳入公共政策制定领域,设立听证、公示、问责等制度,扩大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激发公众参政议政的热情,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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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级地方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过程中。要保证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相关信息的透明度。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
民主评议制度,鼓励公民和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对政府的评议和监督。以不断完善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
除上述意见外,各级政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同时加强与其他地区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合作,防止出现公共服务供给“缺位”或者重复建设的现象,努力消除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享受公共服务的差距。相信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地方政府行政改革的不断奢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进程将不断推进,最终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