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权力的异化及其改进的路径选择(2)
2014-10-13 01:15
导读:二、对公共权力异化行为改进的路径选择 (一)制度建设:架设刚性的行为规范 制度是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人既是制度运作的主体
二、对公共权力异化行为改进的路径选择
(一)制度建设:架设刚性的行为规范
制度是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人既是制度运作的主体,又是制度运作的客体,因此,对政治代理人的科学分析是架设有效制度的条件。在这一方面,中西方存在着对人性假设泾渭分明的区别。中国古代虽有“性恶论”,但终极还是“性善论”占据了主流地位。所谓“人之初,性本善”,政府都是“操心父母”,而父母对子民是毫无私心的。直到现在,政府官员还是被以为是“人民公仆”。而从***教教义演化而来的西方人的制度逻辑思路则是“原罪说”,人间没有天使,政府是一种“必要的***”。休谟指出,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并以积极的防御观作为基本依回。[4]洛克以为,所有的人必定是追求个人幸福或快乐的,欲看的驱使使得人们专一而恒常地追求自己的幸福,此乃人的本性。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人性中的“仁爱”是永远不能胜过或克服自私本性的。[5]委托——代理理论也内在的包含着“经济人”的假设,以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这也是民众与官员之间的公共权力委托代理运作失灵的条件条件;再者,委托——代理理论是用经济合约的形式来规范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关系的,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自然所具有的自主性、竞争性、重利性和等价交换性,轻易诱发代理人的本位主义、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轻易冲击代理人的理想信念和职业操守。因此,新制度经济学主张依靠制度来约束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6]
制度规范作为一种外部约束,贵在保持和彰显一种客观公道性——便于委托人对代理人实施有效约束是其要义。制度可以对各个层次的行政官员分别规范,使规范既有确定性,又有针对性。要防止公共权力的异化行为,可作如下制度安排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