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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思考(1)(2)

2013-09-22 01:15
导读:我们再来假设由政府部门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将会形成如下状态: 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使其行为目标呈多元化,因而一方面难于约束单纯的所有

  我们再来假设由政府部门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将会形成如下状态:
  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使其行为目标呈多元化,因而一方面难于约束单纯的所有者目标,另一方面还可能以社会管理目标淡化甚至取代所有者目标。政府的强制性的行政化倾向使其难于避免对生产组织的行政化干预。而这种干预是典型的国家与国有企业行政制度框架的伴生物。如继续由政府部门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无疑意味着是对既有的国家与国有企业行政制度框架的“体制复归”。政府作为一种系统,在实际运行中,又分解为诸多的层级式、网络式子系统,如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行政主管机构,因此,政府部门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易于使国有制变形为事实上的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所有制,这导致了国有制的低水平实现程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来具体地履行这一职能,并由其充当国有资产的“初始委托人”。
      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框架设计
  一、委托——代理关系的一般分析。对于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的设计,我们有必要引入委托——代理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如果委托人的信息是完全的,如对代理人的行为、努力、目标、产出等都是易于观察到的,则委托人自身的收益也是易于推断和准确地获得的。但当委托人的信息是非完备时,如他对代理人的上述内容是难于观察到的话,那么委托人的收益也是难于推断和极为不确定的。因此,所谓委托人——代理人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可能是: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如何防范在委托人信息不完备时可能遭致的来自代理人的“损害”。由此,斯蒂格里茨对委托——代理关系给出了这样一个定义式的叙述:委托人——代理人的文献涉及一个人——委托人(比如说雇主)如何设计一个补偿系统(一个契约)来驱动另一个人(他的代理人,比如说雇员)为委托人的利益行动。所谓委托人——代理人问题其核心在于如何设计一个系统以实现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有效激励与监督。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委托代理系统如果表现为一个较多层级的话,可能会产生如下问题:根据现代代理理论,每一层级代理关系都会因代理人与委托人的效用函数不一致和拥有的信息不对称而发生代理问题,因此这种多层代理所产生的代理成本是较高的。代理层级愈多,则初始委托人与最终代理人的双向信息传输愈易被迟滞和发生失真,因而委托人的利益和目标愈易被扭曲甚至遭致损害。过多的代理层级意味着有一个较长的委托代理链,这无疑会形成一个多层级的监督关系(在初始委托人,和最终代理人之间的每一层级,既是上一层级的代理人,又是下一层级的委托人,因此本身又处于这样一种关系中:它既要接受上一层级的监督,又要履行对下一层级的监督职能,而这种监督并不是不花费成本的),从而加大代理关系的监督成本。过多的代理层级将会使初始委托人的监督动力在自上而下的委托代理链中趋于弱化,最终可能使初始委托人的监督失去意义。
  委托——代理理论作为分析工具给我们的启示是,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不应是多层级的。
  二、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的弊端所在。在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中,为了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若干省市采取了这样一种做法,即将同一行业或部门的企业原上级主管部门改变为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由其对所属企业实施价值化管理,委派该类型机构人员进入所属企业。据说这种投资公司可以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形成一个隔离带,从而实现“政企分开”。我们很难对这种实践持肯定意见,其理由为:一是由政府系统实施的一种行政性授权,仍未跳出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混淆的窠臼,尤其是在本源这一层次便再次奠定了“政企不分”的基础。二是行政性授权是难于杜绝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行政性干预的,原因在于,从现有的实证观察,仅把国有企业的原有主管部门改变为国有资产投资公司,这种公司既没有改变原来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身份,现在又被赋予了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即由原来的单一身份现在转变为双重身份,越发强化了这种公司对国有企业的行政性干预。三是这种行政性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依然管辖原有的所属企业,因此既有的行业或部门分割的格局并未改变,从而使行业或部门难于形成一个正常的“进入”与“退出”机制,阻碍了资源的社会化配置(而资产的价值化管理的一个优越性便是通过资本的流动机制实现资源的社会化配置)。四是可能产生的最严重的问题是,它本应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机构,但在现实运行中,可能会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渠道。五是这种多层级的委托——代理关系将会导致我们在一般分析中所指出的诸多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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