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费用引发的避税现象透视论文(2)
2014-01-07 01:15
导读:明确的说:此股票并非彼股票,此转让也非彼转让。持股职工甲等并未实际得到s股票,而只是得到了该股票的分红权。尽管如此,该分红权对于职工也是相
明确的说:此股票并非彼股票,此转让也非彼转让。持股职工甲等并未实际得到s股票,而只是得到了该股票的分红权。尽管如此,该分红权对于职工也是相当诱人的,博弈的结果肯定是对于不知实情的职工甲来说,愿意“购买”该内部股的股票。
由于对于一般参加工作不久的职员甲来说,购买股票的资金也是比较高额的,因此A公司提出了好的建议:A公司可以出面为甲来贷款购买股票,该利息在职工工资里扣除。对于甲来说,只要贷款利息是低于股利的,甲是愿意进行该项交易的。
这样,在对外报表上:A公司仍然是B公司的股票持有人,A公司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λ依旧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由甲“购买”的股票的利息λ甲实际由甲承担。明确的说,A公司在该套交易下,通过利息费用的迂回赚到公司在税前多扣了的λ甲。那么该笔收入如何入账呢?其实很简单,公司只要在职工工资上小作文章即可实现其目的,假设原来对甲的工资为P,那么公司支付甲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工资P
贷:银行存款P
在甲贷款购买股票后,由于股票的利息在甲的公资里直接扣除,所以甲的应付工资直接变为P-λ甲,会计分录直接变为:借:应付工资P-λ甲
贷:银行存款P-λ甲
一般来说,公司职工工资的减少是不会引起审计人员的注意的,非常隐秘。
也就是说:因为按照公司对外宣称的报表该利息在所得税前仍按照λ扣除,而实际应该按照λ-λ甲扣除,这样公司就获得了λ甲的收入,同时由于税前多扣了λ甲。所以A公司也同时省掉了λ甲*33%的所得税税额。
通过运作,公司增加的收入为:
λ甲 λ甲*33%
即:λ甲(1 33%)
如果按照这种方式持有B公司股票的的职工还有乙、丙、丁…….
那么公司的避税收入为:
(λ甲 λ乙 λ丙 λ丁 ……)*(1 33%)(其中:λ甲 λ乙 λ丙 λ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