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我国税式支出制度的思考论文(2)
2014-01-09 01:01
导读:2.税式支出的各种形式,如扣除、税收抵免、纳税期延迟、税率优惠等,往往只使那些有足够所得或税收负担的纳税人得到优惠,边际税率越高的纳税人受
2.税式支出的各种形式,如扣除、税收抵免、纳税期延迟、税率优惠等,往往只使那些有足够所得或税收负担的纳税人得到优惠,边际税率越高的纳税人受益越大,低收入者或绝对贫困者,根本达不到税收的起征点,更谈不上享受税收优惠。这个问题运用直接财政支出就可以解决。
3.税式支出的使用为避税提供了机会,纳税人会不断加强对税收优惠的追逐,甚至大量的补助会分散到那些不应该享受税收优惠的人身上,即所谓的不该搭便车者成了搭车者,导致了税收流失。而政府为了满足财政支出必然加重税收,增加的税收将有部分是合法纳税人来承担,有碍社会公平,也减弱了税收政策实施效果。
4.税式支出的管理权主要集中在中央,政策一般由立法部门制定,税法部门只负责执行,地方政府基本没有税式支出的管理权。而在分级财政支出大多由各级财政分级管理,自主安排,政策灵活性强。税式支出管理目前不论是横向管理还是纵向管理都很集权。
三、我国税式支出的现状
税式支出主要是通过税收优惠形式表现出来的。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总体成效是明显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税收优惠规模过大,范围过宽
税收优惠几乎涉及所有税种和经济、社会以及政法、军事、外交的各个领域。税收优惠的规模已经达到并超过了由基准税收制度带来的税收收入的规模,其中,商品税的税收优惠与商品税的收入大体相等,所有税的税收优惠则大大超过了所得税的收入规模。这不仅减少了税收收入,增加了税收的成本,而且对财政预算的安排形成制约,为财政经济的长远发展埋下了隐患。
(二)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方式不合理
在实施税式支出政策的过程中,大多数国家采用了灵活多样的税式支出形式。其中,既有税率型税式支出,如按优惠税率征税或实行零税率;又有税额型税式支出,如税收豁免、优惠退税、全部免税、减半征收、税收抵免等等;还有税基型税式支出,如纳税扣除、盈亏互抵、规定起征点和免征额等;时间型税式支出如加速折旧也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重要方式。多元化政策手段的相互配合,避免了政策目标的模糊性和调节对象的单一性,可以更好地实现税式支出的政策意图。而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按支出项目,95%以上的项目属于直接优惠(包括税额减免、盈亏相抵、优惠税率、优惠退税等方式),间接优惠项目所占比重不足5%(包括税前扣除、加速折旧、税收抵免以及延期纳税等方式),直接优惠往往会对一部分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过分减免,从而加深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公。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三)税收优惠的政策及制度间缺乏协调配合
由于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和制度是按照不同的目标,在不同的阶段逐步形成,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和配合,有些甚至重叠和冲突,了税收优惠政策作用的有效发挥。如根据区域的要求,西部地区应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但由于东部地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未作调整,将直接影响西部投资的吸引力。
(四)税收优惠存在较大的差别性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地区差别、行业差别、所有制差别、规模差别、形成新的不公平竞争。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减免税以及优惠税率等方面的差异较大,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内资企业的发展。
(五)税收优惠缺乏成本观念
税收优惠作为政府支出的一种特殊形式,需要对其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并实行预算管理,把支出和效益挂起钩来,用好用活资金,而我国现阶段没有对税收优惠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预算管理。因而许多优惠项目未能收到预期效果,优惠成本与收益不相符,甚至得不偿失。对此,国家应建立一套统一的宏观控制。
四、深化我国税式支出制度的思考
(一)明确税式支出的方向
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我国税式支出方向的确定不应局限于一般意义上的激励和照顾,而应以国家的政策导向为目标,致力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具体地说,一要强化国家产业税式支出政策。当前,我国应对能源和原材料、运输和通讯、农林水利等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对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对技术含量高、污染小,以及其他需要鼓励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更多的税式支出。二要贯彻区域政策。三要对区域性税式支出加以限制。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给予东部沿海地区较多的税式支出政策,东部经济已得到“政策效益”之利。今后,为促进西部大开发进程,应有计划地调整以东部为重心的区域税式支出模式,使税式支出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大开发的税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