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若干问题的思(7)
2014-01-12 01:10
导读:③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28号) 该文件第四条第三款“如补充耕地等级低于被占用耕
③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28号)
该文件第四条第三款“如补充耕地等级低于被占用耕地等级,逐步实行按等级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的规定,为我们通过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挂钩,解决了实事求是的善后解决办法和管理控制办法。
(2)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挂钩置换规划建设空间的基本思路
从中可以看出,通过在规划修编中引入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为耕地,同时置换出规划建设空间,在政策上是有依据的,在规划空间上是可能的。
①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置换规划建设空间实施的便利条件
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挂钩,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便利条件:
ⅰ、基本农田保护区在划定的时候,应该说已经充分地考虑了保护区内的耕地的农业生产条件,如沟渠基本配套等,这样,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挂钩时,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农业生产设施,整理挂钩的经济成本较小。
ⅱ、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建设用地本身就应逐步恢复耕地的面貌,社会动迁的杂项成本和工作难度降低。
②影响效应
ⅰ、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挂钩,可以将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面积增加、质量得到提高,使基本农田保护区变为纯粹意义上的基本农田保护区。。
ⅱ、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土地开发整理组织实施单位的业务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找到了一块可以开展整理工作的“后备资源”。
(三)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刚性与弹性问题的思考
我们认为规划的弹性应当是在现行的土地规划管理制度框架(即刚性)下的适度扩展的政策空间。借鉴城市规划“递推规划滚动发展”的理念,在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建设用地预留区(含现状建成区)、一般农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区等规划用途分区上建立更高一层次的规划建设发展控制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定位、基本农田定量的前提和基础上,规划建设发展控制区可以全覆盖规划建设用地预留区(含现状建成区),同时可以包含一部分一般农地区,即建立起复区概念的规划建设发展控制区。其实质是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在允许的控制空间内进行摆动和置换,在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上认可规划指标(规划建设发展空间)在整个规划建设发展控制区内流转不属于规划修改的范畴,只需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变更并报上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部门备案即可。这样,在现行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政策的框架下,既解决了基本农田保护区这条“红线”不能碰的制约,同时又满足了实际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情况变化对建设用地变化的要求。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另外,也解决了目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中所谓的“重大布局”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规划的如何判定和约束的问题,即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活动范围超出规划建设发展控制区范围的,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因重大布局调整”而需要原则性地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由于基础设施用地具体选线定位不能够预见性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反映出来,因此有些专家曾经提出对于基础设施用地所需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只在规划文本中列出(即储存起来),待工程实施时根据实际选线定位情况在规划图上落实。这种方式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必须突破现行的规划管理政策框架。因为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如果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不上图,那么在规划图上由于不能存在空白的不确定规划用途的“白板”区域,势必要多划定一定数量的基本农田或一般农地;在工程实施落实在规划图上时就会涉及到核减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的现实问题。所以,这种处理方式只有在国家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予以明确才能具备操作的可能性和空间。
(四)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问题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