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董事会和高等角度分析商业银行公司治理(1)(2)
2014-03-19 01:34
导读:由于上述两种经济类型的经营文化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商业银行股权制度安排。目前世界上居于主流地位的商业银行股权结构有两种,一种是高度分散型股
由于上述两种经济类型的经营文化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商业银行股权制度安排。目前世界上居于主流地位的商业银行股权结构有两种,一种是高度分散型股权结构,另一种是相对集中型股权结构。
以分散的个人持股和机构投资者持股为主的高度分散型的股权结构以美英两国为主要代表。这种模式对应于公司治理的"英美模式(Anglo-American model)"。这主要与这些国家法律对产权的保护较充分、市场体制比较完善、证券市场比较发达有关,因而所有权结构不那么集中。在美英等国中商业银行的股权高度分散,即使是大的股东所持的股份通常也只占银行总股本的1%左右,而这些大股东主要是各类机构投资者,如养老基金、人寿保险、互助基金等。
相对集中型股权结构以日德为代表。这种模式对应于公司治理的"德日模式(Franco-German model)"。在日本商业银行中,在同一集团内实业公司与银行之间相互持股,循环持股,具有较强的封闭性,股权相对集中,集团外持股比例较小。德国素有全能银行的传统,银行与公司交叉持股的现象比较普遍,而且比率较高,有关部门对交叉持股的管制也较松。银行和公司之间相互持股加强了企业和银行之间的关系,使企业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在高度分散型股权结构的商业银行治理中,更加强调对股东(shareholders)负责,股东价值的最大化被作为一种排他性的特殊关注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如果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利益发生冲突,其他相关者的利益往往被忽略。而在相对集中型股权结构的商业银行治理中,长期利益相关者(雇员,存款人,监管者等)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被等同看待。
商业银行作为股份制公司,总体上适用于一般公司治理的原则,但是商业银行存在着不同于一般公司的特殊性,Jonathan和Maureen总结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需要与其他公司不同对待的特殊原因:(1)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功能,(2)存款保险基金(美国的存款保险对应于中国以国家信誉维持对大银行流动性的承诺),(3)固定收益要求者和股东之间的冲突,(4)资产结构和忠诚问题。正是因为商业银行的这些特点,使它相对于一般的公司更容易出现道德风险问题,商业银行董事高管的尽职责任(duty of care)和忠诚责任(duty of loyalty)更为重大。交通银行董事长蒋超良指出,银行体系的稳健高效是金融稳定的关键所在。完善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银行体系的重要微观基础,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步伐,继续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将是金融改革过程中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以及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对我国金融稳定的重大意义两方面来看,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做专门的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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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学者专家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做了一些研究。特别是结合中国国有银行的实际基础上,毛小威和巴曙松对国有银行有效治理结构的构建做了广泛深入的研究,指出了一个具有针对性的分析框架。本文试图通过建立一个模型,分析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管之间的监督关系,从这一特定的角度,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这个重要环节做一些研究。
三、模型的建立和分析
绝大多数的股份制公司都是由董事会治理的,在我国金融业深化改革的今天,国有银行成为国家控股商业银行,也不例外地成为由董事会治理的股份公司。尽管有人认为董事会的建立仅仅是为了满足法规上的要求,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董事会作为公司股东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桥梁,确实有助于减少公司组织内在的委托代理问题。
借鉴了谢平和陆磊的研究成果,我们建立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之间的微观博弈模型,用以分析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相关的若干问题。
首先,我们定义了商业银行高管的效用函数,体现在以两阶段现金流量计算的收入中:
U=(Wt bt) βwt 1,O<β<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