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1)(2)
2014-09-02 01:01
导读:然而,随着北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发展和完善,政府、雇主和个人社会保障责任地位却在不断发生变化。20世界90年代苏联解体,对当时主要对苏联

然而,随着北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发展和完善,政府、雇主和个人社会保障责任地位却在不断发生变化。20世界90年代苏联解体,对当时主要对苏联输出贸易的北欧国家打击很大,经济增长出现大幅度下滑,甚至出现了负增长。那几年雇主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明显减少,而政府和社会保险的支出明显加大。近年来,北欧国家政府在实施公共服务方面出现了“社会分担化”趋势,即发挥更多的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尽管政府仍然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但其所承担的责任正在不断减少,尤其是中央政府财政支出减少较多。而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第二责任者的雇主所承担的责任却在不断增加,个人和保险市场分担的责任也在加大。例如芬兰,1995年政府财政占社会保障财政来源的45.8%,2002年这一比例下降到42.4%;而雇主缴费比例则由37.7%上升到39.2%。2005年芬兰社会保障资金预算为418亿欧元,其中政府预算内支出只有148亿欧元,不到总预算金额的35%。 (五)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管理中的职责。 社会保障管理职责在各级政府间的划分,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重要方面。北欧四国在社会保障管理中中央与地方职权的划分十分明确。 丹麦政府分为中央、县和地方政府三级,有14个县,275个地方政府。县和地方政府是相对独立的,具有政治、法律上的管理权和自己的税基。中央政府负责制定政策、标准、计划、实施转移支付等宏观调控,地方政府承担社会保障管理的主要职责。 中央政府承担着制定社会保障范围、标准和政策,制定和颁布社会保障法律,在全国范围内调节社会保障资金的责任。对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主要依靠两方面的手段履行职责,并对各县和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事业进行调控。一是通过统一的法律,全国都要遵守《社会救助法》,该法规定了社会保障的范围、内容和标准。各级政府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承诺具体实施社会保障管理。实际情况表明县和地方政府都能较好地履行法律,并根据当地公众的需要,不断改进社会保障的服务水平。二是通过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中央财政收入的20%用于转移支付,中央政府通过这种制度对地区间的社会保障财力进行调节,以达到社会福利均等化的目标。 大多数社会保障职责是由最基层的地方政府承担,包括老年人的照顾和服务、婴儿家庭补贴、残疾人康复和照料、失业救济(没有缴纳社保费的失业人员)、生病津贴以及社会养老金分配等。县级政府负责地方政府不承担的一些特殊社保职责,包括对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力的家庭救助、拥有多子女家庭的补助等。由于社会保障是基层政府的职责,所以县和地方政府的公务员占政府公务员总数的75%。关于社会保障收入的来源,县和地方政府都有自己的税收。由于地区之间存在经济条件和发展差距,各地方的税率水平不同,最高税率和最低税率相差9个百分点。有些地方政府的收入通常不能弥补本身的支出,所以其收入的1/3左右来自中央和上级政府收入返还和补助。 芬兰和瑞典也都是三级政府机构,中央政府、省(郡)级政府和城市政府。中央政府负责全国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方面的法规建设和发展规划,制定涉及社会公共安全、职业健康和预防性、应急性社会政策和措施,也有一部分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平衡地区差别。省级政府负责国家福利和社会服务政策方针在本地区范围内落实的细则和补充,并提供医疗保健等具体服务。城市政府具体负责社会服务和措施的落实。各级政府都明确有各自的税收来源。无论是哪一级政府,在社会保障服务上的职责都是提供最基本的福利,满足低收人家庭的基本需要,如基本医疗、基本社会服务和基础教育等,更多的福利收入则由雇主和社会保险来承担。共2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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