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次贷危机下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的(2)
2014-11-03 01:14
导读:(一)房贷规模较小,商业银行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需求不迫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09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显示,截止到2009年末,全国中外
(一)房贷规模较小,商业银行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需求不迫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09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显示,截止到2009年末,全国中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达4.4万亿元,占GDP的比重约为13%。但是,同期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住房抵押贷款余额占GDP的比重接近50%,由此可见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存量还非常之小。另外,我国商业银行目前不缺乏持有抵押贷款所需的资金。
(二)信用缺失广泛存在,信用评级制度欠完善。我国当前还未建立起适应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体系。在政府信用规则没能有效建立的情况下,国家没有余力强化抵押贷款证券的信用,商业信用也就要受到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是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的重要依据,而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及相应的信用评级规则体系尚未建立。另外,我国对债务人的法律约束太弱,抵押保险制度尚未建立,抵押物难以处理。
(三)我国金融基础设施体系不完善。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缺乏深度和广度、银行经营创新能力和监管水平有限,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还很不成熟。且在我国,由于类似于国外典型的机构投资者能够参与各种证券投资的机构投资者数量十分有限,在市场没有形成专业化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机构与担保机构,企业与个人的金融意识都不强的前提下,市场缺乏对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稳定需求。
(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缺乏法律制度等基础保障。涉及到我国住房金融问题的法规有很多,但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抵押贷款证券化将遇到现行法律法规的制约。而针对中介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又有缺失。同时,我国现有的金融法规大多是根据分业经营原则制定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被严格分开,存在多头监管的情况,管理模式导致对各参与主体的地位、权力与义务等问题尚不明确,法律保障基础不充分。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四、推进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的策略
在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过程中,应结合我国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的特殊性、社会整体发展水平的现实环境,广泛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努力探索和积极尝试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
(一)推进房贷市场的发展,提高房贷总体规模。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须建立住房抵押贷款的有价证券交易市场,而住房抵押贷款有价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要以完善的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为基础。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住房居民消费热点的形成,商业银行应大幅度增加对住房抵押贷款的资金投入,以适应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资产基础的客观需要。同时,资产证券化是一个世界性的潮流,商业银行应该转变观念,科学认识资产证券化并逐步提高积极性,逐步扩大抵押贷款证券化一级市场规模,培育房贷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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