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所有制并存是我国土地制度创新的现实选择(3)
2015-03-31 01:22
导读:(二)农业生产过程的特点 土地制度创新,说到底,是农业生产关系的变革。而生产关系变革,从根本上讲,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这也是变革农村土地
(二)农业生产过程的特点
土地制度创新,说到底,是农业生产关系的变革。而生产关系变革,从根本上讲,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这也是变革农村土地制度时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但是过去我们在按着这一规律变革生产关系时有简单化倾向,其表现之一就是,没有考虑至少是没有认真考虑工农业生产力的特点及其对生产关系的特殊要求。工业生产过程的显著特点是诸多要素密集在较为狭小的空间之内,因而生产资料占有和使用的社会化程度较高,建立在分工协作基础上的团队式操作方式是基本的、效率较高的劳动方式。这种工业生产的特点的内在要求之一是冲破生产资料私有制对生产要素的占有、使用以及生产过程的社会化的阻碍,实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社会化,即公有制。而且工业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高,这种要求就越强烈。然而农业生产却具有完全不同的特点。农业生产过程的主要构成部分是田间管理。在田间管理中,土地、生产资料、劳动在一个较大的空间内结合,除土地之外的主要生产资料——工具,即便是现代生产工具,也不需要社会化使用,因而以分工协作为基础的团队式操作方式在此完全不实用,相反,个体劳动者的独立操作是比较有效的劳动方式,因而家庭经营方式几乎成了农业永恒的生产方式,即便是发达国家的现代农业也是如此。农业生产的这种特点,决定了公有制在该领域并不是最有效的生产关系,至少私有制和现代农业生产力并不存在必然的矛盾。况且,虽然从理论上讲只有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才能适合社会化的现代生产力,但从资本主义国家的实践看,私有制也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阻碍社会化生产力的发展,这里的关键在于生产资料是否实现了社会化占有和使用。现代工业的状况是如此,农业就更不要说了。这是我们进行农村土地制度创新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三)对现行土地制度要有一个客观的、正确的评价
对现行土地制度是否进行创新以及如何创新首先取决于怎样认识现行土地制度。事实上,本文开始谈到的各种改革思路就是如此。经营权路径过于看重了现行土地制度下经营权的不稳定性,而所有权路径则重点在于现行土地制度下产权关系模糊以及由此导致的农民土地权益的被剥夺。上述认识无疑都是正确的,但都有片面性,且缺乏理论层面上的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现行土地制度的缺陷。
第一,从经营权角度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然属于小农经济范畴,虽然我们不能笼统地说它是落后的生产方式,但也不能说是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前面讲到,家庭经营是农业生产必然的方式,但家庭经营不是判断农业是传统农业还是现代农业的充分条件。如果家庭经营是建立在土地占有过于分散或小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这种方式对现代技术有排斥作用,因而属于传统农业或者小农经济;如果家庭经营和大土地所有制、现代生产工具与技术联系起来,这无疑是现代农业。很显然,我国基本上属于第一种情况。而且按现行政策,经营规模有进一步细小化的趋势。所以从发展角度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是先进的生产方式,对其进行创新是迟早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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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中西部房地产业增长期比较研究
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问题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