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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元式股权结构能够有效地促进代理权的竞争。第一大股东多数是国有股。在第一大股东占有绝对控制地位的情况下,公司的经营者都是由第一大股东直接委派的。除非代理人已经不被委派者信任,否则其他人很难与其展开代理权的竞争。在信息不对称和代理人能够利用公司财产支付影响力成本的情况下,委派者很难认识到自己的任命是否已经发生错误。在很多情况下,委派者要了解了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和经营错误都非常困难。因此,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在一些上市公司中,即便其经营十分不理想,但经营者的地位仍然十分稳固。有一些公司一直声称业绩优良,但一旦更换经营者后便立即出现巨额亏损。这说明: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中,公司代理权无法形成竞争,对公司的经营十分不利。
在二元式股权结构中,经营不善的经营者可能会被迅速更换。这是因为,第二大股东由于拥有较大的股份,而且一般不存在“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因而他更有动力也有能力发现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也更容易了解到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因此,一旦发现现任经理损害股东利益或者不能适应公司经营的需要,他就会向第一大股东提出更换经营者的要求,直至采取相应的措施争取其他股东的支持,提出新的经理人选。由于第一大股东只有相对的控股权,在这种情况下将很难再强行支持原经营者。代理权竞争机制的建立和发挥作用,有利于上市公司在权力治理结构上实现“贤能者上、愚劣者下”的先进机制,对于公司经营会起到根本性的促进作用。
3.二元式股权结构更利于公司的监督。在一股独大的公司中,监督者往往只是国有股份的代表,存在着监督动力不足的问题。如前所述,国有股份所占比例越大,内部人控制问题就会越严重,意味着公司的监督失效也越严重。如果不能优化所有权的约束,不能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上市公司就很难健康地发展。在二元式股权结构中,这个问题将会得到较好的解决。这是因为,即便第一大股东对代理人监督不力,第二大股东也会有较强的监督动力,同时也具有较强的监督能力。在这一点上,中小股东一般不具备足够的监督能力,即便有监督动力也难于实施。第二大股东由于拥有巨大的股份数量,监督成本与其利益相比微不足道,因而具有较强的监督优势。
二、治理结构中的代理竞争与监管竞合
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建立代理竞争机制与监管竞合机制。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一个合约,合约的主体是各种要素的所有者。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各种要素的所有者之间有着十分复杂的委托与代理关系,只有当每一主体的激励与约束相容时,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才会是有效的。合约的基础是公司的治理结构,即一整套赖以指导和控制公司及其运作的机制与规则。它包括公司权力机构的设置与运作,如公司董事会的结构与功能,董事长与总经理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应的选聘、监督方面的制度安排,公司的经营决策、收益分配、激励机制、财务管理、风险控制与管理等一切与公司管理控制有关的相关制度。不同的股权结构将产生不同的制度安排。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这种竞争既表现为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也表现为企业的治理权竞争。现代企业制度之所以是先进的、合理的,其原因正在于建立起现代法人资产制度以后,股份公司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众公司,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力成为一种社会公众性的权力,存在着引入竞争机制的基础。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作为委托人的股东与作为代理人的经理人员之间总是存在着利益冲突的。一旦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不相容,代理人就很容易出现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动机。我国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严重,意味着所有者的监督与约束机制已经有所丧失。要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就必须改革公司的股权结构,在公司治理权上引入竞争机制。事实上,在发达国家的企业发展历史中,企业经营管理权力的竞争对于其经济发展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