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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能解决建行、工行、农行、中行等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和金融风险依然存在,还需要研究解决办法。主要是对1995年底以前的银行不良贷款实行债转股,在此之后银行内部形成的不良贷款依然留在银行内部。
(2)债转股并不能代替企业改善生产经营和加强管理。国企的问题也绝不单单是负债率高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更不是一项债转股措施就能全部包容的。市场问题、内在机制问题、设备老化问题、人员负担问题以及产权结构不合理问题、外来竞争加剧等等,各种问题纷繁复杂,而债转股只能在减轻债务负担方面,在改革与发展、多元化产权结构等方面有一些作用。只有建立有效的督导机制,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责、权、利分明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股权多元化的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通过制度创新、减员分流,提高企业赢利能力,避免再走回低收益、高负债的老路。
(3)债转股的风险仍然存在。按制度规定,银行不可以经营实物资产,不能拥有企业的股权,只能经营货币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一种变通的方式,但不管如何变通,实际潜在的风险不可能变通掉。并且,现在的不良债权部分远大于银行的自有资产,使银行运行过程中风险大大增加。这些可能发生的潜在风险,需要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完善避免之法。债转股仅仅将支付本息的责任从商业银行转到了财政部,如果国家股不能保值增值,在市场上卖不到100元,国家就得进行财政补贴。由此可见,“债转股,,预示着国家财政的巨大责任。只有企业搞好了,才能按时分红,金融资产公司阶段性持有的股权才能出售。所以,企业、银行、资产公司都应规范操作,切实降低风险。
(4)债转股之后,企业的经营压力并没有减轻。债转股并不意味着国家把企业的烂账认下来,只是将企业负担暂缓了而并没有真正降低。对企业而言,债务包袱是暂时“卸下”而非“甩掉”,债务不可能“大赦”,账单是自己的,今天不付明天付,而且可能付得更多。在企业破产时,资产清盘要首先用于清偿债务,所有者只能拿到最后的剩余。这就决定了股东对回报(股息加资产升值)的要求高于债权人对回报(贷款利息)的要求,使用股本资金的成本高于借贷成本。国家可以容忍短期内对国家股的低回报甚至无回报,但从长远来看,股本回报一定要高于贷款利息。收益与风险对称,股本金成本高于借贷资金成本,这是一个无人能够改变的市场经济基本原理。
(5)缺乏可供借鉴的先例,缺乏规范、配套的法律制度和成熟、发达的资本市场。不良资产上市变现退出后,将会给不成熟、不强大的中国证券市场造成相当大的压力。同时要防止企业一哄而起,浑水摸鱼、借债转股逃债的倾向及赖账经济发生。国家赋予资产管理公司许多特殊政策和经营手段,如承租转让、拍卖等,资产管理公司要充分利用这些手段,力促国有企业摆脱困境,发展起来。这样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这不仅对银行、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三方有利,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健全和培育相应的股权交易市场,建立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机制,建立债转股所需的成熟发达的资本市场。
5. 结语
债转股虽然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但它是解决国企问题的一剂良药,是解决国企积负积债的一场及时雨,是中国企业发展史上新纪元的喷薄日出。“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尚处于困境的石油化工企业,经过“债转股”的沐浴,一定会迎来繁花似锦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