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趋势分析(3)
2013-05-29 01:14
导读:然而在新建海外企业的组织形式方面,学者的建议并不一致。有人认为,我国中小企业应选择合资的形式,而大型企业选择独资形式较好。因为合资的优点
然而在新建海外企业的组织形式方面,学者的建议并不一致。有人认为,我国中小企业应选择合资的形式,而大型企业选择独资形式较好。因为合资的优点是可获得当地财政、金融、物资供应以及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条件,并利于当地
政治风险的减少或避免,故这种形式适合能力有限又希望获取更多利益的中小企业。有人认为,在海外企业的组织形式上一律以采用合资为宜。也有人认为,在发展中国家投资,要尽可能避免独资的形式。因为一切从头开始的做法并没有贯彻“优势互补”原则。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的分析有一定道理,但不够全面。大型企业有时更看中风险,适宜选择合资形式,而中小企业的投资多数是抓住市场机会,灵活的独资形式可能更适合。第二种观点则太笼统,因为合资并不是万能的,有时应吸收其他的组织形式。第三种观点只看到在发展中国家采用非独资方式的重要性,但究竟采取何种形式,未作进一步分析。总之,笔者认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更为合理,没有统一的规律可循,应结合投资主体的所有制性质、规模、发展阶段和投资地区等多种因素做出最后判断。
参考文献:
1.邹淑环.论我国政府对海外投资的支持[J].现代财经,2001(5)
2.转引自陈继勇.国际直接投资的新发展与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