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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完善国家信息化水平测度指标体系的探讨(2)

2014-03-19 01:34
导读:3)信息化指数法从理论上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信息产业与信息化概念上的区别,从而使人们能够对信息产业与信息化的内涵和二者之间的关系有比较清楚的
   3)信息化指数法从理论上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信息产业与信息化概念上的区别,从而使人们能够对信息产业与信息化的内涵和二者之间的关系有比较清楚的认识。
    但是日本信息化指数法也存在缺陷,主要反映在:
    1)该指标模型反映的指标体系还不够完善。囿于理论和对信息化概念内涵理解上的局限,该模型指标体系的四要素显得过于简单。该模型没有设计反映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状况的指标,也没有反映与信息化密切相关的信息产业供给能力的指标,因而该指标体系显得不完整,从而不能全面和准确地反映国家信息化发展水平。
    2)该指标模型仅选取实物测度指标,从而使指标体系缺乏长期稳定性。信息化指数法,没有选取价值测度指标(产品的价值形态)来反映信息化的发展水平,而仅从信息产品实物应用的角度,测度国家信息化发展水平,这样会因为不同国家在指标选择上的不一致或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指标选取的不一致,而造成对测度结果的不可比性或不可连续性。
    3)信息化指数法在上采用平均算术法,对其指标体系中的4个二级指标和11个三级指标没有赋予不同的权重,从而不能区分出指标变量对最终信息化指数贡献的不同。因此,有些学者在对该模型进行补充或修正的基础上,对不同的指标通过赋予权重系数的方法区别各种变量的作用,并根据权重系数测算最终的加权信息化指数。

  3对我国国家信息化水平测度指标体系的评价与完善
  3.1我国国家信息化水平测度指标体系的建立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晚,对信息化理论和信息化发展水平测度理论与方法的研究在加世纪80年代中期才刚刚开始。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在1997年全国信息化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国家信息化的定义:国家信息化就是在国家统一规划和组织下,在农业、、技术、国防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应用信息技术,深人开发、广泛利用信息资源,加速国家实现化的进程。同时,根据上述定义,确定了信息化体系框架,包括:信息资源、国家信息、信息技术应用、信息技术与产业、信息化人才、信息化政策法规和标准等6个方面。与此同时,我国的专家学者也取得了一些相关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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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基础上,2001年7月,国家信息产业部公布了《国家信息化指标构成方案》,设计提出了20项信息化水平测度指标,分别为:①每千人广播电视播出时间;②人均带宽拥有量;③人均电话通话次数;④长途光缆长度;⑤微波占有信道数;⑥卫星站点数;⑦每百人拥有电话主线数;⑧每千人有线电视用户数;⑨每百人互联网用户人数;⑩每千人拥有计算机数; (11)每百人拥有电视机数;(12)网络资源数据库总容量;(13)商务交易额; (14)信息技术类固定投资占同期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15)信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16)信息产业对GDP增长的直接贡献率;(17)信息产业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占全国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总额的比重;(18)信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占全部基础设施投资比重;(19)每千人中大学比重;(20)信息系数。
    《国家信息化指标构成方案》的公布,标志着我国对信息化水平测度理论与方法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和比较成熟的研究成果。
  3.2对我国国家信息化水平测度指标体系的评价
    我国公布的《国家信息化指标构成方案》与美国和日本学者提出的信息化水平测度的理论与方法相比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指标体系建立的理论基础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以《国家信息化指标构成方案》为标志的信息化指标体系是建立在对国家信息化概念进一步界定基础之上的。虽然日本在加世纪印年代最早提出了信息化的概念,但是由于时代的局限,其概念的内涵已不能反映信息化的迅速发展变化。我国在1997年召开的全国信息化工作会议上,对国家信息化概念的界定,为国家信息化水平测度指标体系的建立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2)指标体系更趋全面与完善。我国国家信息化水平测度指标体系,既吸收了日本信息化指数法理论与方法的优长之处,也借鉴了美国学者马克卢普、波拉特有关信息化水平测度研究成果的合理内核,其指标体系既包括反映信息技术、产品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指标,也包括反映与信息化密切相关的信息产业发展状况的指标,同时还包含反映信息化人才、信息化政策和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指标,因而使指标体系更趋全面和完善。
    3)该指标体系中的数据易收集、测算方法简便,因而具有较强的实用性。该指标体系的数据大部分在现有的统计数据中可以获得,而且其测算方法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法,因而具有测算简便、实用的特点。以该指标体系和测算方法对国家信息化水平进行测度,基本上可以反映一个国家、地区一定时期的信息化水平和发展态势。
    但是根据上述对美国和日本学者关于信息化水平测度理论与方法的评价,笔者认为其指标体系还存在有待发展和完善之处。主要有:①指标体系还不够完善,因而还不能全面准确地测度一个国家的信息化水平和横向比较不同国家的信息化进程。例如,其指标体系中缺乏信息化价值测度指标,如信息技术及其产品消费总额、信息技术及其产品消费总额占总消费额的比重等。②指标体系中由于选取的实物测度指标偏多,因而稳定性相对较差,不利于长期对一个国家或不同国家的信息化水平进行比较。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技术以及信息产品千变万化,因而其指标体系就会缺乏相对稳定性。③各指标之间的关系没有通过指标结构的设计得到充分的体现。虽然其指标体系己经对各指标的作用进行了说明,但各指标之间关系没有通过指标结构不同层次的设计得到充分的反映。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3.3对我国国家信息化水平测度指标体系的完善
    为使我国国家信息化水平测度指标体系更加科学与完善,并有利于国际间的比较,建议在指标体系和指标结构上进一步加以完善。
  4结论与几点说明
    1)上述关于国家信息化水平测度指标体系的完善,是在《国家信息化指标构成方案》基础上进行的,仅供国家有关部门,并试图通过对上述观点的阐述与从事这一问题研究的专家学者做进一步的探讨。
    2)完善后的指标体系,主要是在原有指标基础上增加了信息化价值测度指标,以使我们能够从对信息技术、产品及其服务的价值形态上,反映信息化的发展水平,从而使指标体系更加完善,并具较强的稳定性和国际间的可比较性。
    3)完善后的指标体系,在指标结构上进行了调整,设立了3个二级指标,12个三级指标和20个四级指标,使各指标的作用和相互之间的关系能够从指标结构中得到明确的反映,进而使其在理论和实际应用上更具科学性与合理性。
    4)该指标体系中对信息产品消费总额的测算包括对一级信息部门和二级信息部门产品、服务的消费额的测算。对一级信息部门产品和服务消费额的测算包括:消费者对最终产品和服务的消费额、企业对最终产品和服务的消费额、政府对最终产品和服务的消费额以及产品和服务的国外进口额。二级信息部门产品和服务的消费额构成可按本文介绍的波拉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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