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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开放以来,养老保障的改革准备期(1978—1986)
1978年,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起点,中国社会全面迈进改革开放的新时代。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发展为中心上,解放思想、发展生产力、勤劳致富成为全社会的统一认识。在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得以推广,激发了广大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同时,“一对夫妇只生一个”的计划生育政策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这种积极的政策,从根本上扭转了我国人口快速增加的态势,但是也使我国迅速地进入老龄化阶段。农村“四二二”、“四二一”家庭结构的比例很高,农村养老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农村发展的主要问题。1986年,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社会保障”这一概念,规范了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救助、社会、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各项内容。1987年民政部印发的《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入了新的探索期。
这一阶段农村养老保障的特点是:(1)随着经济的发展,破坏了中国农村原有组织结构的平衡,以生产队为基本单位的集体养老保障功能逐渐弱化。原有的农村合作医疗体制逐渐解体。(2)我国尚处在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虽然“大革命”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不少的修改和完善,但总的来说仍处在灾害救济、“五保”制度的低水平阶段。(3)相比较于同时期我国经济改革所取得的成就,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进入低谷。(4)由于家庭结构的改变,养老成为农村社会保障的焦点问题,广大农民对于现代化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需求日益迫切。
三、经济条件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积极探索期(1987—1999)
在1987年试点的基础上,1992年民政部制订出台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标志着我国进入了现代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积极探索时期,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中心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其运行方式是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指出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各级领导要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和监督,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由于自身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再加上1997年遭遇亚洲风波。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农村养老保险进行整顿规范,并停止开展一切新业务。1994年颁布了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它是对形成于合作化时期的“五保”供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但是由于覆盖人群狭窄,对于解决整个农村保障的作用十分有限。
这一阶段农村养老保障的特点是:(1)积极探索建立以农村养老保险为中心的现代化养老保障体系。(2)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体系自身的缺陷,以及农民缴费能力的有限,全国范围内科学意义上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并未建立。(3)“五保”供养制度是现阶段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有益和必要的补充。
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创新期(2000一至今)
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体系进行治理整治之后,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再次明确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农村养老保障以家庭为主,同社区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目的是制定与我国基本国情和农村实际相符合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标志着我国农村养老保障进入到制度创新、观念创新的新的探索和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