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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在经济保持高速增长,投资收益率很难提高的情况下.应该将强制储蓄养老支柱的规模限制在比较小的范围。因此,国发[2005]38号文件将计入个人账户规模的缴费比例从1l%降低到8%,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缓解个人账户空账规模不断扩大的应对手段,在本质上也符合我国国情,因此是科学的。
二、构建面向和谐社会的“3+2”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根据对现收现付和基金积累制度的对比研究,结合我国国情认为。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应该从现行的“三支柱”向“3+2”支柱转变。
(一)基本框架
“3+2”支柱是三个基本支柱加上两个补充支柱。其中三个基本支柱对每一个城市职工都是平等的,他们都有权利加入或使用这三个基本支柱,使用两个补充支柱则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
三个基本支柱的第一支柱是社会统筹养老支柱,用现收现付的方法,提供一定水平待遇确定的养老金,并保证养老金水平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变化而调整。该支柱能够保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第二支柱是政府强制储蓄计划,该计划采取缴费确定的方式,积累资金采取化方式运作。该支柱强调在国家统一监控下个人承担对自己的养老责任,将缴费与养老金领取紧密联系起来,并通过投资实现养老基金的增值。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商业保险以及家庭赡养。该支柱主要强调政府和社会以外的力量。
两个补充支柱的第一支柱是社会救济支柱,与失业保险等措施一起,共同保障城镇居民的生存需要。补充支柱的第二支柱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通过一定的优惠措施,鼓励企业为其员工建立的养老保障计划。该支柱的建立,能够为部分企业员工提供比较丰厚的养老金,并在一定程度上协调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