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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萌芽阶段
大革命结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为农村的社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经济进入了“一个高速持续的增长阶段”,城乡收入差距逐步缩小。与此同时,农村的社会保障事业也有了新的进展,形成了联产承包责任制下以家庭和土地为依托的社会保障,从而为农民提供了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的制度安排,而对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的需求较低。同时由于改革对集体经济造成的冲击,使得原有的集休保障功能的济基础逐渐弱化。农村家庭的养老保障功能也呈弱化趋势。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就“几乎处于旧制度瓦解、新制度尚未建立的状态之中,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严重缺失”。这种情况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亟待建立。1991年,国务院决定由民政部负责开展农村社会养老工作。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并进行试点,取得了较大成效。
(三)农村社会保障曲折发展阶段(1992-2002年)
这一时期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时期,随着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但经济增长缓慢,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土地的最后保障功能无法适应农民的社会保障要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供给制约农村、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农民收入相对较低。首先,土地经营规模不断减小,集约化程度提不高,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农业生产增加。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收益预期不高,对土地投入减少、耕作粗放,甚至抛荒。其次,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的实际收入增长长期处于徘徊停滞状态,来自农业的收入呈递减趋势。在品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农民看不起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较为严重,农民对医疗保障需求不断扩大。最后,随着农村计划生育的实施,农村老龄化问题越来越突出,农民的养老保障需求递增。由于农业发展落后,农民收人的增长远远低于国民经济的增长,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需求递增,因此,必须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规范化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由于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中央政府和各级政府的能力增强,开始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1.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92年1月3日民政部正式颁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社会养老工作在农村推广。1998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将原来南民政部主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移交给新组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划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陷入了困境,有的地方甚至停止办理该业务。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减少,由2000年的6172.34万人,减少到2009年的2876.5万人。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20世纪90年代初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国民经济的增长,而农村经济连续6年持续下降,农村贫困问题加剧,传统的社会救济已经不能满足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的需求。为此,政府授权民政部探索、实施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4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使五保工作走上了规范化道路。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五保制度实施得最好,它有效地保护了农村特定的贫人群的基本生活。
3.合作医疗保险。1993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997年5月,国务院批转了《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在意见的推动下,农村合作医疗逐渐恢复和发展。
(四)构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