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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大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我国正处于建设高速发展的时期,尤其是新基础设施建设急需大量资金,这为养老基金开辟了新的广阔的渠道。因此,合理选择多家基金公司将基金投入到、通讯、、能源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这些项目的特点是建设周期长,规模巨大,投资回收周期长,且有资金的优惠,所以投资收益不仅一般要高于其他行业,而且具有稳定性,投资风险较低,能够同时满足基金对安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
(三)新型农保个人账户基金监管机制——监管主体多元化
国际上,基金监管的模式主要有审慎监管模式和严格限量监管模式。由于前者须具备充分发育的资本、相当数量的专业人才、丰富的基金运营和监管经验、完善的和体系等条件,而这些条件在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因此只能采取规定明确、便于监督检查的严格限量监管模式,明确基金在各领域投资的比例。从《暂行办法》的规定看,我国采取的正是这种监管模式。要进一步强化对新型农保制度的监管,则需要构建多主体参与,尤其是将真正体现所有者权益的投保人代表纳入监管主体之中。
按《暂行办法》,基金监管的主体有三个:保障基金理事会、基金投资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事会负责管理基金,制定基金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选择并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动作和托管等业务;投资管理人负责对社保基金的专业性投资;基金托管人则是取得社保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根据安全保管社保基金资产的商业,其职责是执行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进行监督。也就是说,按《暂行办法》规定,理事会作为基金主管部门确定基金投资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并对二者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受理事会委托对投资管理人进行监督,并对理事会负责;基金投资管理人利用基金进行投资并保证保值增值,对理事会及托管人负责。三者中,理事会处于主导地位。
但分析后会发现,理事会实际是将各种途径筹集到的资金及投资收益所得进行管理的机构,并非是资金的所有人,其本身实际又是受托机构,真正的资金所有人应是投保人。就新型农保而言,缴费主体主要包括农民个人、集体、用人单位和政府,他们才是资金的所有人,只有资金所有者才有权委托。所以,借鉴《暂行办法》规定的各缴费主体的关系,新型农保基金监管模式应作调整。
也就是说,社保基金管理的主体由原先的三个变为四个,管理的核心也发生转移,即由原来的理事会变为投保人代表委员会,因为该委员会是所有出资者的代表,具有对资金的所有权,而所有权是根本性权利,由其派生对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一系列权利。由于“基金主管部门”和“基金管理中心”分别执行占有权和经营权职能,因而二者是从属于“投保人代表委员会”的。具体来说,受所有权主体(“投保人代表委员会”)的监督与委托,“基金主管部门”行使对资金的占有权,负责对所征资金的汇集、、、发放及管理;而“基金管理中心”行使使用权,其职责在于根据“基金主管部门”的委托选择适宜的投资公司进行投资;“基金投资管理人”则对资金具极经营权,负责基金的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