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知识产权评估的竞争优势法评析毕业论(4)
2014-07-02 01:17
导读:并不一定对产品的性能有如此深入的了解。或者消费者仅按其中个别的关键性因素进行产品的选择,如按照价格的高低选择。这就增加了计算时竞争参数选
并不一定对产品的性能有如此深入的了解。或者消费者仅按其中个别的关键性因素进行产品的选择,如按照价格的高低选择。这就增加了计算时竞争参数选择的难度。一旦选择的性能参数对产品的竞争优势影响较低,则直接影响最后的计算结果。对于尚未实际销售的产品而言,主观预测存在巨大的风险,这必然导致应用该方法不能正确地评估出专利价值。
此外,缺省情况下公式(1)中的计算采用专利许可前的参数。若企业的研发投入为0,则该公式将会出现一个非常荒谬的结果,即该载体的利润中不包含专利的贡献。因此利用CAV方法计算出被许可的专利价值为0。可见该方法的参数选择过于主观。
CAV方法的另一个缺点在于计算相应的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对利润贡献时所采用的参数依赖于企业的会计报表。在缺省情况下,CAV方法根据平衡表和收入声明来分配不同的资产所带来的利润比例。这样的计算本身存在非常大的不精确性。而且在实际评估中,如果被估企业并非生产单一产品,即除被许可专利产品外,还生产其他的产品,则应用CAV方法的难度将会增加。此时需依据会计账目进一步深入分析与被估产品相关的支出和收人,非常难区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占总产品利润的权重。
总之,CAV方法是知识产权评估的一种独特的方法。尽管CAV方法的计算模型和参数选择上还存在一定不足,CAV方法基于收益法给出了知识产权评估的一个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