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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房地产立法的重整毕业论文(2)

2014-07-08 01:31
导读:(2)从管理角度立法,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不分 不管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均称为管理法,均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制定的。从1983年国务院的《


  (2)从管理角度立法,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不分

  不管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均称为管理法,均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制定的。从1983年国务院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到1986年《土地管理法》,再到1994年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均称管理法,均是从管理的角度制定的法律,这决定了以后所有依照这些法律制定出的部门规章也是管理性质的。

  由于从管理角度立法,而不是房地产权利的确认和保护的角度进行立法,所以房地产立法中存在着过多行政干预、过多国家利益的保护的倾向。实际上,所有这些立法的思路或出发点是: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出让的结果,仍然是国家所有权的一部分,国家无论基于所有者,还是管理者均有权利管理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建筑物。这样,两种权利(力)混在一起自然使国家管理权力过分膨胀,使房地产权人权利萎缩。

  (3)多层次、多部门立法

  以国家管制、政府管理为思路、以行政立法为主导的立法,必然又导致另一个弊端,即一事多法,多头立法、重复立法;而一事多法,重复立法难免导致立法的相互冲突、相互重叠。

  从层次上,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一旦国家有某个法规、规章发布,各个地方接着即有相应的地方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或办法出台;甚至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超前性地制定出地方法规或办法。在《立法法》出台之前,关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及地方行政规章的效力并没有统一认识,这就使得人们在适用时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即使在效力明确的情况下,也存在前后立法废止不明确的情况;特别是在前颁的行政法规确立的制度,在后制定的法律没有规定也没有明确废止时,之前确定的制度的合法性就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怀疑了。比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就没有明确规范之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已确立的土地使用权出租,但也没有明确废止, 中国大学排名

  除了各个层次的立法外,凡是与土地、房屋建设、交易等有关的部委,均从各自的角度或利益出发,制定了各种各样行政法规,每一种法律、办法或条例均只解决某一个方面的问题,因而出现了多部门、多角度的重复立法,导致一事多法,而不是一事一法。特别是土地管理局和建设部两个部门各自从自己的管辖范围出发,对房地产作出规范,导致许多制度难以统一。比如,房地产登记,既有建设部门颁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又有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登记规则》,给现实中产权登记制度带来困难。

  3.现行立法弊端成因

  目前房地产立法存在的问题和弊端是与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的特殊国情有关,同时也与房地产立法的指导思想有关。

  (1)政府推动下的房地产行业和市场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存在少量私有房产,也不存在房地产市场(因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而现在商品房、各种商用建筑的出现、城市住房商品化等均得益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确立,而这是政府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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