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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债
另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外债"。中国政府所借外债并不多,不构成问题,在讨论中甚至都可以忽略不计。但是,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教训之一是,尽管许多外债是私人部门借的商业贷款,但到头来也都变成国家负债,也要由国家或全体国民来承担其后果。对我国来说,这个问题就更严重一点。因为我国的外债,即使不是政府借的,至少也是国有企业、国有金融公司借的,出了问题都要政府负责,都要全体国民承担。因此,从国家金融、债务状况的角度分析问题,我们不妨将我国的"全部外债"也都视为政府债务或国家债务来加以计算,以最大限度地估计金融风险。这种债务目前约占我国GDP的14%左右。
当然,更加细致的分析方法是只算"短期外债",因为就近期风险而言,主要是短期债务起作用,引发支付危机。如果这样算,我国面临的风险似乎就更小一些,因为短期外债占GDP的比重目前只有1.5%左右。即使再多算一些地方上没有登记的短期外债(如"广信"事件所揭示的那样),最多也不超过3%,以此衡量的金融风险就会更低一些。
对于资本市场已开放的经济来说,问题更复杂一些,因为还要计算那些流动性较强、能够很快撤出市场的外国"证券投资"。不过我国目前还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因此在本文中不予讨论。这一点请充分注意。本文提出的"国家综合负债"和"国家综合金融风险"的概念,只对我们这样的资本市场尚未完全开放的经济来说,是较为"综合"、较为"全面"的,对于资本市场完全开放的经济,则还要加进更多、更复杂的因素。我们后面所作的国际比较,也只是比较与我国有可比性的方面,而不包括其他一些方面。
三、"国家综合负债率"
以上三项,即政府债务、银行坏债和全部外债,可以说涵盖了一个经济中已经发生的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的主要国民债务,其他一些潜在的、隐含的政府欠债,要么可以归结为以上三项中的一项(比如政府欠国企职工的"养老基金"债务,现在实际上正以企业坏债的形式发生着),要么在经济中有着其他一些对应物(比如政府对职工的"住房基金"欠帐,可以由住房私有化和拍卖一部分国有资产加以偿还)。
这可以说是衡量一国金融状况的一个综合指数,它包含了在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