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煤炭行业赢利能力与国家税费改革方向(2)
2014-07-21 01:12
导读:(4)恢复煤矿未利用采煤沉陷土地使用税。2006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4)恢复煤矿未利用采煤沉陷土地使用税。2006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4号),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并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根据土地等级按0.5~7.5元/a·m2征收。
(5)增加煤矿排放煤矸石和矿井水费用。2003年国务院公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从2003年?月1日起,一方面,增加了对煤矿企业排放矸石征收排污费,征收标准为:煤矸石5元/t,尾矿1.5元/“另一方面,扩大了矿井水排污费征收范围,由原来按矿区排出的污染量计征改为按矿井口排出量计征,未扣除企业利用矿井水量,征收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征收0.7元。
(6)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抵押金制度。2005年12月14日,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918号),规定按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煤矿生产能力,对安全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存储,存储标准为60—600万元。
(7)提高井下工人津贴标准。2006年7月12日,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三部委联合下发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提高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其中,井下津贴:井下采掘工:15—30元/工;井下辅助工:10~20元/工;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标准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班中餐补贴:6—10元/工。夜班津贴:前夜班为6~10元/工;后夜班8~12元/工。
(8)增加煤矿沉陷区治理和棚户区改造支出。按照国务院2005年8月12日在大连召开东北地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座谈会精神,发挥国家、地方、企业、个人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加强煤矿沉陷区治理与棚户区改造,解决矿区人民的切实困难。但事实上,大型国有煤炭企业仍然是资金的主要来源。如,山西省征收大同矿区采煤沉陷、棚户区治理资金共计60亿元,大同煤矿集团承担资金本息共计达33.3亿元。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9)建立煤矿工伤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了《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9号),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10)取消煤炭出口退税。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次下发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动力煤出口退税率降至8%。2006年9月14日,财政部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从2006年9月15日起,取消煤炭出口退税。(11)征收煤炭出口关税。2006年10月27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