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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资本市场监管法律框架比较研究毕业论(2)

2014-08-12 01:07
导读:3.关于交易行为的规定 在英国,交易行为除了要受到FSA等法律的约束外,还必须遵循自律机构颁布的规则,以及《伦敦商业行为法》。在交易行为中,洗钱

    3.关于交易行为的规定
  在英国,交易行为除了要受到FSA等法律的约束外,还必须遵循自律机构颁布的规则,以及《伦敦商业行为法》。在交易行为中,洗钱与内幕交易是英国重点防范的活动,也是予以严厉处罚的犯罪行为。对于个人进行洗钱活动的,可以处以最高14年的徒刑和无限量的罚款。而内幕交易在英国原来是由公司证券法规定的,后来由1993年的刑法替代。该法规定了三种内幕交易的犯罪行为,即内幕交易、唆使他人内幕交易以及泄露内幕信息。
  德国《有价证券交易法》的第五章第31(1)1条中规定证券服务企业应当“以必须的专业知识谨慎和认真地为其顾客的利益提供有价证券服务和有价证券附加服务”。为了弥补法律过于原则的不足,BAFin作为监管机关还颁布了一系列指令,以规范金融服务商业活动的组织、行为与交易,以便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于内幕交易,德国也将其定性为犯罪行为。《有价证券交易法》对内幕交易是规范重点。该法的第38条明确规定,进行内幕交易的“处5年以下剥夺自由或处罚金”。
    三、新形势下的英德资本市场法律制度
  进入21世纪以来,一些新现象、新观念都促使英德两国的金融法律制度向一个系统化、高效率、增加干预却又不失市场化的模式迈进。两国资本市场法律框架现今都呈现出较为趋同的倾向。这是因为两国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1.适度混业经营的要求
  在金融业不断发展、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今天,金融领域的一些界限已经模糊。正如英国财政部秘书长阿伦·米尔本所说的:“如今,银行、券商和保险公司都在同一个池塘里戏水。但传统的部门间界限消失后,原先的规范体系并没有跟上。”解决这个问题的最有效的办法当然是用一个统一的监管部门利用统一的法律规范对众多的金融领域进行协调。1997年,德国提供了《第三次振兴金融市场法案》,对银行之外的股票市场、信托业及金融控股公司等进行“自由化”改革。随着欧元—体化的逐步扩大,联邦银行将逐步强化其宏观经济的监管职能,淡化其微观的监管职能。这是世界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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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欧盟法律的约束
  英德两国除了在本国制订法律以对资本市场进行规范外,还必须遵守欧盟有关的法律。欧盟有关资本市场的法律致力于成立统一的、自由的资本市场。《投资服务指令》(ISD)是欧盟调整成员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法律,英国顺应了这个要求,修改后的《金融服务法》和刚刚出炉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对执行ISD都起到了显着的作用。
  德国也在为执行ISD而努力改革国内金融法律环境。过去,德国资本市场的监管一直是其国际化的障碍,既没有禁止内幕交易的法规,也没有保护投资者免于市场操纵之苦的措施和二级市场的监管标准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后来在欧盟的影响下德国的监管力度得到加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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