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刍议毕业论文(2)
2014-08-14 01:39
导读:在美国,无论是在州法院还是在联邦法院,每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另一方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每方都可以询问另一方的证人,或不属于任何一方的证人
在美国,无论是在州法院还是在联邦法院,每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另一方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每方都可以询问另一方的证人,或不属于任何一方的证人;所有的证词都记录在案,双方都有权要求查看这些记录。在证交会对一个人诉之以行政程序时,此人有权要求证交会工作人员拿出他们收集的全部证据。未经交换的证据将不能使用,而且庭审一旦结束,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机会也就终止。加拿大规定基本与此相似。而且加拿大还要求律师对全部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进行披露,既是律师的权利也是义务。否则,如果最后发现该披露的不披露,惩罚将是很严厉的。
因此,本人认为,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加的证据制度,严格要求证据交换制度和相关文件的披露制度,这对于保证专业性强、投资者举证难度大的证券纠纷的解决,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法律责任有效实现,促进证券法律的实施有重要意义。
三、必要律师费用的负担。
证券业本身的高专业性,使证券纠纷中的参案律师也必须要有较高的素质,而这使证券纠纷中的律师费用也相对较高。律师费用的相对较高,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一旦发生纠纷,即意味着投资的失败。因为在一般的司法实践中,律师费用一般者得不到败诉方的补偿。对于一般的民事和经济纠纷,律师费用的负担可能还不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但对于证券纠纷中的律师费用的负担就不再是一个无所谓的问题了。
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较好的保护,在证券纠纷中,胜诉方所负担的“必要”的律师费用,败诉方应当予以承担。否则,民事责任的“补偿原则”,将不利于防止侵害行为的发生。而且,完整的补偿原则,应当包括“因侵害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必要”的解释,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律师收费标准解释,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惯例解释。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四、法律适用问题
由于法律存在着不同的效力层次的渊源,法律适用,直接影响着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承担问题。就我国证券市场实践来看,基于市场发展的不成熟、管理经验的不足、证券立法的不健全,使得许多规范性文件的层次都很低。对于证券市场规范性管理的文件,大部分属于证监会及相关部委规章和证交所的规则及行业协会的规定。而证券市场本身极强的的专业性和操作性特征,使证券市场上的许多行为,尤其是在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由于规章和交易所规则效力层次低的影响,在司法适用上存在很大障碍。例如,规章和交易所规则、规定等,是必然适用,还是参照适用?尤其是交易所发布的规定或通知,法律上的效力如何?对于同一效力层次的规定可以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而对于规章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在更高层次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是直接适用规章或交易所的具体规定,还适用高层次的法律相关规定?等等。在证券纠纷的处理中,如何适用法律,直接影响着纠纷各方当事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