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性缺陷考验要约收购变革在即毕业论文(2)
2014-09-25 01:23
导读:再次,现行制度客观上起到了保护落后的效果,对优质上市公司不公平。表现之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
再次,现行制度客观上起到了保护落后的效果,对优质上市公司不公平。表现之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的,可以申请豁免要约收购,豁免要约几乎成了ST公司重组的专利,对优质上市公司显失公平。表现之二:《上市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要约收购未挂牌交易股票的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1)在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未挂牌交易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2)被收购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一般来说,公司经营状况越差,其公允价值就越有可能低于账面资产值,因此,上述定价机制使得经营状况差的上市公司反而可免遭要约收购的威胁。
“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绝大部分都是以“保壳”为主要目的,这类购并不仅不能产生购并协同效应,而且还可能将很多好企业拖垮,浪费社会资源。从地方政府角度看,多一家上市公司,就可多一份吸纳全国资源的工具,自然具有“保壳”的动机,从过去发生的实际案例看,这类重组很多是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的结果。但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看,它是十分靠不住的:市场从来就不会有活雷锋,“先予”就意味着“后取”,并且“后取”的一般都会大于“先予”的。目前昂贵的“壳”价值正是国内资本市场高制度运行成本、尤其是发行市场的高制度运行成本的具体表现,要约收购制度不能再“错上加错”了。
另外,流通股的要约价格缺乏公允性,收购方承担了要约期间的二级市场系统风险。在成熟市场上,要约收购的对象往往都是被严重低估的股票,如最近发生的上实集团全面要约收购在香港创业版上市的上实医药,中粮集团全面要约收购在香港主板上市的鹏利国际等案例,收购方提供的要约价格都是体现收购方对被收购公司内在价值的判断。而国内市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确定的流通股要约价格既不能体现被收购公司的市场公允价值,又不能反映收购方对被收购公司内在价值的主观判断,收购方一般只能被动接受要约价格。如果在要约期间,二级市场整体出现大幅下跌的行情,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价格跌破了要约价格,收购人被迫按照要约价格收购了大量上市公司股份,对那些不热衷于二级市场操作的收购方来说,则无异于一场灾难。从本质上说,这是二级市场投资者将市场系统风险转嫁给收购人,并非政策制定者所期望的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对收购人明显不公平。这究竟是市场规则的胜利?还是市场规则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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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制度弹性空间过大,存在寻租的可能。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列举的12种可以申请豁免的情形中,有四种情况需事先得到中国证监会长达3个月的审批,有二种为“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特殊情况下需要对上述(要约)价格确定原则做调整执行的,收购人应当事先征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收购人提出的收购价格显失公平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其做出调整”等等。这些规定不仅不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还可能成为制度寻租的土壤。要约收购作为高度市场化的操作方式,监管部门审批的成分越少越好。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预见,随着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的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