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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判例分析毕业(2)

2014-09-29 01:13
导读:一、益乐村与益爱公司1996年9月签订的租赁合同终止履行。 二、益爱公司、新时代市场、荣达公司、大排大公司、文西分理处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其使


一、益乐村与益爱公司1996年9月签订的租赁合同终止履行。

二、益爱公司、新时代市场、荣达公司、大排大公司、文西分理处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其使用的位于杭州文三路北侧属益乐村的3号、6号楼房归还给益乐村。

三、益爱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益乐村房屋租金6394276元(自1995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月31日止,扣除已付租金)。

四、益乐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益爱公司1、2、4、5号楼的改建装修、道路等投资款3464276.20元。

五、新时代市场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益乐村房屋使用费551000元(自1997年7月1日起至2000年1月31日止)。

六、驳回益乐村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益爱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第三人大排大公司、文西分理处不服,分别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被告益爱公司也曾提出上诉,但因其未按规定预交二审诉讼费,依法被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大排大公司上诉称:我司与益乐村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又与益乐村、益爱公司三方订立协议,益乐村将其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委托给益爱公司享有,我司已按约支付了房租,原审判令我司承担腾退承租房,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请求查清事实,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益乐村辩称,三方协议为办理营业执照所用,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求驳回大排大公司的上诉。益爱公司对大排大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无异议。

文西分理处上诉称:益乐村与益爱公司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目的,系由益爱公司开办电子市场进行招商经营,且益乐村还出具授权书,将6幢房屋的出租权授予益爱公司,事实证明益爱公司原本就不是房屋的直接使用者;分理处据此与益爱公司签订合同,付清租金而取得承租房使用权的行为合法,且不存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错,原审判令分理处腾退房屋违反法律规定。请求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分理处不需腾退房屋和享有继续使用的权利。益乐村辩称,分理处与益爱公司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未经我村同意,属非法转租,要求驳回分理处的上诉请求。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益乐村与益爱公司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均有违约之行为,原判终止合同的履行,并以各自过错相抵的认定合理,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但益爱公司基于其与益乐村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授权书,开办电子市场招商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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