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证券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毕业论文(2)
2014-10-01 01:01
导读:诚信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统摄证券法全部法律规则,经过高度概括、抽象的基本准则,在证券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它贯穿于证券法始终
诚信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统摄证券法全部法律规则,经过高度概括、抽象的基本准则,在证券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它贯穿于证券法始终,是证券法的基本精神的体现,是证券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以及证券交易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证券法律规范的高度概括与抽象,在证券法各具体制度中,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1.诚信原则具备成为证券法基本原则的品格。证券法究竟应当确定哪些基本原则,学界有过许多的争论。我们认为,若取得证券法基本原则的资格,必须具备如下的品格:第一,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整个证券法的最基本的理念,即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而诚信原则体现了证券法的这一理念及宗旨。第二,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整个证券法中,体现在主要的证券法律制度、规则当中,是对主要证券法律制度的高度的概括与抽象。因此,某个特定证券法领域的原则不能作为整个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英国学者麦考密克曾经指出:“原则表达了详细的法律规则和具体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法律原则正是规则与价值的交汇点。原则,即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证券法的基本价值,是证券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蕴涵着证券法调控证券活动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集中体现了证券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它贯穿于整个证券立法,确立了证券立法的价值取向,是制定证券法制度和规范的基础。比如关于信息披露原则、反内幕交易原则、反欺诈原则、反操纵市场原则等,皆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第三,基本原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而非具体的规则,不能直接作为解决法律问题的依据,尤其是不能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直接依据。反之如果能够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则可作为某一个法律规范中的具体原则。但不能作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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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诚信原则之所以成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源自于其正当性。法律原则并不以既有法律的明示为限,它的存在样态是多样的。法律原则的效力或其权威性主要不在于国家权力、强制威胁,而是立基于其内容的正当性,原则的遵守‘是公平、正义的要求,或者是其它道德层面的要求’。而诚实信用是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的前提,是交易各方共同的要求,是具有正当性的。
3.诚信原则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是道德层面的要求。从伦理角度看,“法律原则通常是维系社会存在的最低限度或极具共识的道德要求。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安排,同时寄寓着一定的伦理诉求。‘法律秩序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它必须达到被认为具有约束力的道德规范的最低限度,任何法律秩序都是以道德的价值秩序为基础的’。”尤其是诚信原则是极具包容的法律原则,作为规则的源头,体现了证券法的意义脉络和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