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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解决税收管理矛盾的战略设想毕业论文(2)

2014-10-09 01:15
导读:(四)严格税收执法 改善征纳之间的关系,还有一点不可忽视,就是税收管理工作一定要严格执法,一切要依法办事,即解决好有法可依与执法不严的矛盾,

  (四)严格税收执法
  改善征纳之间的关系,还有一点不可忽视,就是税收管理工作一定要严格执法,一切要依法办事,即解决好有法可依与执法不严的矛盾,对偷逃税的纳税人,不管是谁、背景如何,都要一视同仁,决不允许有脱离法律制裁的偷逃税行为。只有做到了严格执法,才能保证税法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公平的,也才能保证税制设计的公平原则得到贯彻和实现,而不会对广大纳税人在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产生人为的不良影响。
  二、解决征税人之间矛盾的战略设想
  税收战略管理所关注的内部矛盾,除了征纳矛盾以外,还有征税人间的矛盾,具体来讲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收矛盾的解决
  在目前征税人之间的三种矛盾形式中,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矛盾应该占据主要地位。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我国自建国初期开始就已经进行了多次财税管理体制改革,但是,都没有达到真正解决问题的目的。现行分税制改革以来,由于改革未能一步到位和中央过于集中财税管理权等原因,出现了地方财权与事权相脱节的问题,地方政府在与中央政府争夺财权的问题上矛盾越来越大,所以,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应是现阶段我国解决中央与地方之间矛盾的必然选择。
  首先,必须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只有在事权明确的前提下,财权的分配才能做到科学合理。要本着“有进有退”的原则,在将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逐步限定在市场失灵领域的基础上,大力提高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凡是与宏观经济稳定收入再分配有关的事务,即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独立承担,而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主要包括地方性公共产品的供应。为了保证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既责任分明,还必须在宪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中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实行法制化。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其次,必须进一步划分财权,保证地方政府履行事权所必需的财力,赋予地方更多的税收立法权与管理权。改革地方税体系的首要内容在于稳定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从长远来看,地方税最终应形成以营业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税种,以财产税为辅助税种的税制体系。但就近期来看,应继续维持营业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地位,同时,还应进一步规范地方税的骨干税种。可将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合并。建立内外资统一的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将现行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建立内外资统一的车船使用税,适时开征财产税、环境保护税、社会保障税、遗产赠与税等税种,这些新税种要作为完全的地方税。在立法权上,中央可以只负责制定相应的基本税法,至于地方税种的实施办法、税目、税率调整、税收减免及其征收管理等权限均可适当下放地方,并且,地方立法机关还可以结合当地的经济资源优势对具有地方性特点的税源,开征新的税种,并制定具体征税办法,但要报上级立法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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