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关系——从一例主张“眺望(2)
2014-10-19 01:03
导读:就实践来说,上文已提到,地役权制度的设置具有弥补相邻关系不足的作用。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指出:“地役权除以通行、汲水、眺望为内容外,尚可用
就实践来说,上文已提到,地役权制度的设置具有弥补相邻关系不足的作用。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指出:“地役权除以通行、汲水、眺望为内容外,尚可用于补充建筑法规的不足,调整相邻关系,规范环境保护及营业竞争等。”譬如相邻土地所有人约定双方土地的特定部分不为建筑;不得开启某特定窗户;又譬如土地所有人甲某与土地所有人乙某约定,乙不在其土地上从事某种营业,不贩卖某种商品等等。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理论发展及司法实践表明,地役权制度的私法自治的特性能够极大地弥补相邻关系之未定状态,从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就相邻关系来说,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具体规定了五种土地相邻关系:1犗嗔诮厮、排水、用水、流水关系;2犗嗔谕ㄐ泄叵担唬3犗嗔诜老展叵担唬4犗嗔诘亟缰衲竟槭艄叵担唬5犗嗔谕ǚ纭⒉晒夤叵怠S纱丝芍,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之内容极为有限,相邻关系稳定性有余,灵活性不足,一旦世事变迁,社会发展,新的相邻关系产生而法律又不及规定,大量的土地利用方面的问题无法经由相邻关系制度解决,地役权制度的作用就相应凸现。
综上所述,在理论和实践中区分地役权和相邻关系是十分必要的,相邻权是不能够替代地役权的。严格区分地役权和相邻关系,将实现地役权和相邻关系最大限度的调整与保护。因此,只有在我国的物权法制度中分别建构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制度,才能更好地体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让我们再回到本文开头所提到的案例中。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通风和防噪音污染权可被归入相邻关系制度的话,眺望权却无论如何无法在现行法律中找到依据,而根据上文的论述,眺望权即使在传统物权法中,也被视为地役权的内容。如果业主张先生主张眺望权的话,其可能胜诉的前提是我国民法制度中有关于地役权制度的规定,并且他必须事先就此内容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以合同来确定其眺望权,否则,仅有开发商在其广告中一般性地声称张先生楼前拟建足球场,而张先生在开发商变卦后主张其眺望权被侵犯,是不具有法律依据的。但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仍未规定地役权制度,如果业主张先生就楼前空地只能是足球场而与开发商之间签订了明确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违约,张先生自然可依合同法向其主张违约之诉;如果张先生主张其眺望权,那他提出的应当是侵权之诉,在我国物权法制度及地役权相关制度未建立的背景下,“眺望权”的成立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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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眺望权”,即对一定景观的眺望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目前许多人购房时都很注重。本文作者以法无明文规定及未在合同中约定为由否定了受侵害人的胜诉权,似有商榷之处。不少民事权利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因此就不予保护是不妥的;而合同中未予约定,又牵涉到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不能笼统而言。本案开发商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