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视野下中国证券管制体制的演进毕业论(2)
2014-10-24 01:04
导读:赋予公共管制机构诸如罚金、吊销许可证、剥夺特许权等公共救济(publicremedies)手段,促使被管制者遵从管制体系;赋予被管制者获取民事诉讼(privat
赋予公共管制机构诸如罚金、吊销许可证、剥夺特许权等公共救济(publicremedies)手段,促使被管制者遵从管制体系;赋予被管制者获取民事诉讼(privatelitigation)的权利,通过法院监督管制者履行其管制义务;设立公共咨询官、监察专员或公共调解人(publicadvocate),参与行政过程、寻求司法审查或提起听证,使行政机关重新衡量被忽略的利益;为弥补消费者的无知或减少消费者获取信息成本而建立的法定信息披露要求;扩大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参与度,更多地获取管制信息;增加诸如会计、律师等专业人士作为市场守护人(privategatekeeper),使其担负某些监督市场行为的责任;收集真实信息的市场测试(markettesting);减少经济组织拥有过多市场权力的反垄断措施;利用诸如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国家火灾防护协会制定和执行最低工业和产品的安全标准,发挥私人管制(privateregulation)的管制作用;公开拍卖特许权,使行政许可更公平、更有效;允许被管制者私下交易管制义务(privatetradingofregulatoryobligations);以及采取一些使管制结果变得更稳定的措施等等。[10]
所以说,控制行政权不得恣意侵犯公民私益仅仅是现代公法的一个侧面,公法还规范了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甚至包括管制者和被管制者对第三方――消费者、投资人、管理相对人的竞争方、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以及其他政府组织的义务,向第三方提供了寻求救济的途径等等。[11]确立政府管制权与监督管制权的合理运用,交相辉映,构成了现代公法的核心内容。
一个从“全能政府”走向法治下的政府管制,一个从“自由放任”走向改革传统法治的管制国家,中国与西方国家对待市场经济的态度与方式,正在殊途而同归。
本文正是从公法的视野出发,以中国证券公共管制体制的发展史为例,探讨政府如何通过立法建立和发展证券市场的管制体系,确定和变革证券管制的目标与权限范围;通过研究影响颇众的制度变迁实例,试图分析公法与政府管制之间的相互作用;文中将以西方证券管制制度作为参照,尝试性地与中国证券管制制度进行初步的比较研究;最后是一个简短结论。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二、中国证券市场的形成与早期证券监管立法(1980-1992)
中国证券市场曾经与共和国一起诞生与成长,证券交易所曾经在天津和北京成立,国家发行债券,公私合营公司甚至农业生产合作社都发行了股票,[12]不过,好景不长,当五十年代社会主义改造接近尾声时,各种形式的证券连同证券市场一起被整齐划一的计划经济体制挤出了经济舞台。[13]七十年代末开始的经济改革使资本市场再次萌生。1980年,国家再次开始发行国库券。1980年,抚顺红砖一厂正式发行股票,200多家企业认购了280万股股票。此后,成都工业产品展销公司、深圳的宝安县联合投资公司、北京天桥商场、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等也相继发行了股票。[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