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毕业论(2)
2014-11-14 01:13
导读:3.以法律责任确保信息披露制度的强制实施。信息披露制度对投资者的保护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发行人及其关系人必须遵守上述信息披露原则履行信息披
3.以法律责任确保信息披露制度的强制实施。信息披露制度对投资者的保护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发行人及其关系人必须遵守上述信息披露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发行人及其关系人履行上述义务;三是法律、法规规定了发行人及其关系人违反上述义务的责任。而第三个方面,由于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因而是一种保障制度。又由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证券信息披露的核心目标,为保证该核心目标的不落空,用严厉的处罚措施来确保信息披露制度的贯彻落实是十分必要的,所以《证券法》强化了信息披露制度的责任性规定,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起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会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第177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法》第181、183、188、189条等均是类似的责任条款。
依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顾问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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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处罚的规定比原来的规定更加严厉,同时,承担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也宽泛得多。显然,这是对证券市场信息失灵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进行充分思虑的基础上,旨在通过严厉的法律责任来实现信息披露制度的成就。
三、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信息披露原则在证券业发达的国家被称为阳光法则而受到高度的重视并得到了有效的实施。虽然我国的证券监管部门一再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信息披露不规范的现象仍很普遍,信息披露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解决,主要有:
1.立法形式问题。证券法严格区分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发行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发行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本来应当分别列入专门规定证券发行、证券交易的章节中,可现行的《证券法》将关于发行披露的第58条、第59条竟然列入第三节持续信息披露之中,把不同性质的两种信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