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我国银行卡风险问题及控制措施毕业论(2)
2014-11-17 01:00
导读:3.2 加强金融中介和媒体广告的监管 随着国内经济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的金融服务中介不断涌现。相比而言,国内在金融中介机构的监管体系尚
3.2 加强金融中介和媒体广告的监管
随着国内经济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的金融服务中介不断涌现。相比而言,国内在金融中介机构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缺少比较规范的准入退出机制和合法运营约束,市场相对混乱,这些都为开展个人套现服务的金融中介提供了生存的土壤。有些报刊杂志和网站因为利益驱动,对发布的一些广告内容疏于审查,“信用卡刷卡套现”、“信用卡代垫还款”、“代办POS机”、“银行卡快速提额”、“专业办卡”等广告随处可见,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信用卡犯罪行为。相关部门应加强广告的监督执法力度,避免负面宣传误导持卡人,尽最大可能约束套现行为的继续蔓延。
3.3 强化立法控制
目前,我国银行卡业务规则一直遵循1999年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产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进入到了一个崭新发展阶段,原有的管理制度和监管规则,已经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带来了银行卡市场参与主体责权利配置不均衡、各发卡机构竞争加剧、银行卡市场化程度低、区域发展不平衡、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不够等一系列问题,严重阻碍了银行卡产业的健康发展,尽快出台《银行卡条例》已迫在眉捷。以信用卡业务较为发达的美国为例, 消费信贷和信用卡相关法律有:《贷款实情法》、《信贷机会均等法》、《高利贷法》、《公正信用记帐法》、《公正资信报告法令》、《公正索回债款行为法》等,这些法规对信用卡业务的规范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我国在信用卡立法方面还存在很大的空白区域,虽然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社会各界对加快银行卡相关立法进程、规范银行卡业务的呼声越来越高,就现在我国信用卡业务而言,在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上面,仍然有很多的细节可以做。如果在制度和法制上健全起来,我国信用卡的风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进行控制。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3.4 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加强征信体系建设
个人信用制度是国家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健康发展的一整套
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银行通过客户的信用资料库随时查询客户信用档案,并迅速确定能否给客户授信及授信的具体额度。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系统还处于起步阶段,征信数据采集信息不全面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导致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授信过程中信息不对称,为个别信用不良者恶意透支开了绿灯,导致授信风险。同时,由于信用卡业务竞争,有些银行对于信用卡申请者的个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