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中的不可抗力认定毕业论文(2)
2014-11-28 01:13
导读:不可抗力是我们在实践当中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时,而免除责任的首选条件。但是,并非只有“不可抗力”才能免除责任。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
不可抗力是我们在实践当中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时,而免除责任的首选条件。但是,并非只有“不可抗力”才能免除责任。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免责的范围和情形大致有几种,具体来说,免责的范围和情形主要包括:1.因“不可抗力”而免责;2.因法律特别规定而免责;3.因对方完全不履约而免责;4.因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出现而免责。
第二种情形属于法定免责,比如集体与个人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在这种情况下,发包土地的集体一方则可以免责。
第三种情形实质上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比如按照施工进度进行分期付款的购房合同中,如果开发商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达到或明显不可能达到相应的施工进度,购房人则可以拒绝付款,并且免责;反之,如果开发商已如期履约,购房人未按期付款,开发商则可以拒绝交房,并且免责。
第四种情形属于约定免责,主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某些条件下可以不履行或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承担责任。需注意的是,这种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两种情形下是无效的: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弄清楚免责条款的意义无论对于开发商还是对于购房者来讲都是有意义的,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损失,维护利益。
在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除了“不可抗力”之外,并没有其他的免责条款,需要双方协商来确定。而“不可抗力”的确定又极为严格。在实践中,由于众多的因素,很容易造成不能按期交房,这就避免不了要产生纠纷,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造成损失。因此,我们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当中,应当更加详尽的明确免责事由。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律师建议:可以就以下事由和客户协商列为免责事由。
1.政府行为(诸如政府因举行重大活动而进行的交通管制等)〈关于政府行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前面已有论述,如果是非不可抗力,没有约定,一旦发生,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就不免要承担法律责任〉。
2.沙尘暴、严寒酷暑等恶劣天气。(这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因为开发商开工建设,确定竣工日期时,就应当结合当地的天气状况和有关气象资料考虑可能出现的天气状况,估计出因此给施工进展带来的影响。如果没有约定,一旦出现此情况而因此造成逾期交房,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3.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这也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之内。因为这是应该并可以预见的,不能列为“不可抗力”,否则是不能免责的。)
4.市政配套设施的批准与安装的延误。(市政配套的批准与安装是具有一定的程序性,开发商在最初总体规划时就应当可以预见批准与安装的期限,如果确实是政府行为而导致延误的,那也是开发商在开发房产过程中可以预见和可能要承担的风险,所以不能列为“不可抗力”。如果列为“不可抗力”,则属于无效条款。而实践中有很容易发生这样的事情,所以只能另行签订免责条款,进行约定。)
5.非甲方原因,而供水、供电、供气部门未能按时接通室内外的水、电、气等设施。(也不属于“不可抗力”,只能另行约定。)
另外,还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