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企业债券的政府约束制度毕业论文(2)
2014-12-17 01:09
导读:自1987年《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来,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制度约束一直是典型的政府约束性制度安排。政府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实施严格的政
自1987年《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来,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制度约束一直是典型的政府约束性制度安排。政府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实施严格的政府审批制和年度发行额度计划。同时,对发债主体的资格进行严格限定,非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几乎没有资格发行企业债券,并且从1994年开始,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也受到限制。在这些限制措施的基础上,对企业债券的发行价格和数量也做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债券的发行价格不得高于相同期限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40%,企业一次性发行的债券数量必须通过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并指定用途。政府对企业债券市场的行政性规则约束,对发债企业、投资者和信用评级机构的最优策略行为选择产生了重要影响。
按照一般的财务理论,影响企业融资方式选择的基本决定性因素是融资成本,企业根据不同的融资成本对可供选择的融资方式进行排序,进而选择成本最低的融资方式。理论和经验研究都已证明,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融资,债券的融资成本低于股票融资成本。因此,在多数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债券的年融资规模通常是股票市场融资规模的3—10倍。但是在我国,由于政府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实施繁琐的行政审批程序,从而大大提高了企业发债的非财务成本,比如时间成本和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而产生的风险成本。虽然政府对债券发行价格的管制,降低了企业债券融资的财务成本,但由于非财务成本的大幅增加,使企业债券融资的财务成本与非财务成本之和大大高于股票融资的成本。这就使得大部分企业尽管对债券融资有内在的强烈需求,但是在过高的融资成本面前不得不退缩去寻求新的融资途径。
政府通过严格的行政审批,对发债申请企业实行严格的筛选,而其筛选的标准却是选择那些国有独资或具有市场垄断背景的特殊企业,从而实现了政府对企业债券市场的约束目标,即降低了债券市场的违约风险,保护了投资者利益。但是,这一目标的实现却是以牺牲资本的运用效率为代价的。企业债券市场的价格管制,使这些特殊企业获得了相当廉价的资本,从而造成对资本的过度需求。与此同时,由于这些企业具有“准政府”的信用背景,因此其自身并不存在硬性的信用约束压力。它们相信,即使出现企业信用危机,国家也会承担最后的还债责任。这两方面的原因必然导致资本的低效率运用,无法实现金融资源的最优配置。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对于投资者来说,由于政府对企业的发债资格实施严格的审批,而且被获准发债的企业事实上也都具有“准政府”的特殊性质,这也就向投资者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投资于这些企业债券是没有违约风险的。因为从本质上来说,政府对企业发债资格的审批,其实是承担了对债券的隐性担保责任,企业如果出现违约行为,投资者必然认为是政府的审批环节出现问题,因此必须由政府承担还债义务。在实践当中,政府也确实没有让投资者失望过,许多发债企业无法到期归还的债息,最后都由政府承担了下来。由此造成的后果是,本该由投资者承担的信息搜集、分析和鉴别的责任却被审批制下的政府取代了,这直接导致投资者对市场信息需求不足,信息搜集、分析和鉴别能力低下,对证券市场缺乏风险意识。由此,政府与投资者之间就形成了一个相互畸形依赖的恶性循环,投资者越是不成熟,政府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