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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贸易规模的快速扩大,网上税收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人们对网上纳税问题也逐渐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并形成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提出了完全相反的方案。
一是网上贸易就要交比特税,网上的消费行为、服务贸易、电子商务使许多企业和个人逃避了应尽的纳税义务。一个高税率国家的消费者只要付出很少的上网费便可从另一个低税率国家购买到比本国便宜得多的商品。Internet的电子贸易的特殊之处仅仅在于它是一种数字化货物和服务的贸易,它没有也不可能改变交易的本质。对政府来说,本质上的交易行为都是应该纳税的。另外,Internet上聚集了大量蕴涵知识产权的知识产品,它们需要各国政府和国际法规的保护,而网上贸易对来自世界各地的信息资源的享用几乎是无偿的,因此,政府对其征税无可非议。
二是网络暂不征税,面对网络贸易的发展,当务之急是如何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为网络贸易和电子商务拓展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所以现在对网络贸易征税显然为时尚早。此外,目前不能对网络贸易征税也有技术上的原因。网络贸易由于缺乏明确、清晰的地理路线(而这种地理路线正是传统有形贸易的重要特征),网上交易很难确定买方、卖方和交易地点,尽管可以对通过Internet订货而最终由水路、陆路或空运完成交易的货物征税,但却很难对通过网络实现交易全过程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收税。[3]
应该说,上述两个观点也是旗帜比较鲜明主张,比较极端一些。(在**文章中,)我国财税法学领域也有作者提出比较中性的主张,认为应该坚持 1.税收中性原则, 2.财政收入原则, 3.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 4.坚持国家税收主权的原则。[4]
我个人以为,从目前我国网络中电子商务的交易现状,税务部门有必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对网络征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征税。当然,因为我们立法上的不甚完善,应该以引导、规制为主,奉行一个相对中庸一点的政策。上文提到的第三种观点还是相对符合目前的国情的。管是必须的,因为如果置之不理,必然会使国家、企业的资源向电子商务大量转移,原因在前文中已做表述。造成国家税收的减少。加之“放权容易,回收权利难”,有朝一日,当政府发现电子商务已经到了严重危及政府财政收入,不治理不行的时候,会发现口子开的太大,想收时,于民心,于企业心,甚至于在国际交易中的信度都会大打折扣。所以,我们是要管,但是可以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