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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两国准则对关联企业之间的非货币性交易理解上存在差异。美国准则把关联方之间的非货币性交易排除在准则规范之外,另行规定。我国准则则未将关联方之间的非货币性交易排除在外,相比之下美国准则更加强调对关联方交易的限制,将其与一般的非货币性交易相区别。正是由于我国将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涵盖了关联方之间的非货币性交易,所以虽然新修订的准则对利润的操作空间进行了压缩,规定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人资产的人账价值,但是一些上市公司为达到确认盈利的目的,又出现了很多变通的做法,如将一次完成的非货币性交易分割成了两次完成,他们把本可以通过非货币性交易形式完成的资产置换,改为先卖出资产获得货币性收入,再用此货币性收入去买入资产的方式来实现交换,这样既达到了资产置换的目的,又规避了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要求。因此,笔者建议应将关联方的非货币性交易排除在本准则之外,对其另行规定。
二、非货币性交易分类标准的比较
APB29将非货币性交易划分为盈利过程没有完成的非货币性交易和盈利过程已经完成的非货币性交易两种,为了方便实务操作,又将非货币性交易划分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即盈利过程没有完成的非货币性交易,包含两种情况:(1)以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持有的、用于出售的产品与将会在企业相同经营范围内出售的产品相交换,以便向交换各方以外的顾客销售产品;(2)以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持有的、不是用于出售的生产性资产与类似生产性资产相交换,或者与相同的、类似的生产性资产上的等价权益相交换。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是指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以外的交易,其盈利过程已经完成,如生产性资产与非生产性资产相交换,性质不同的生产性资产之间的交换和性质不同的非生产性资产之间的交换。为此,又引入了生产性资产和类似生产性资产的概念。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准则以盈利过程是否完成来判断非货币性交易是同类非货币性交易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