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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亟待建立民事赔偿机制毕业论文(2)

2015-01-07 01:01
导读: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证券纠纷案件,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在司法界、证券界和社会上,对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证券纠纷案件是否有法律


  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证券纠纷案件,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在司法界、证券界和社会上,对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证券纠纷案件是否有法律依据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个别法院和审判人员对证券纠纷案件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证券纠纷案件虽然具有特殊性,但仍然属于民事案件,在证券法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仍适用民法通则。从原则上讲,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侵权行为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均适用于证券纠纷。证券法中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市场操纵行为、虚假披露行为等,在民事领域均可归入侵权行为。

  除民法通则外,证券法中还包含了以下民事权利或责任:

  1.返还请求权。证券法第18条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发行证券的,证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行人返还。

  2.信息欺诈的赔偿责任。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由归入权产生的赔偿责任。证券法第42条规定: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此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执行。公司董事会不执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4.民事赔偿优先制度。证券法第207条规定:违法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的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证券纠纷的诉讼程序完全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于证券纠纷中侵权的对象往往是众多的投资者,因此采取共同诉讼或集团诉讼的方式将较为普遍,人民法院应加强对这两种诉讼方式的研究和指导,并有必要正确认识集团诉讼的积极性和必要性。

  根据证券纠纷案件的特点,通过对典型案件的立案和审理,依法保护当事人享有的诉权,维护司法公正,增强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通过受理和审判民事索赔证券纠纷案件,可以在侵权构成要件、因果关系、损失计算、举证责任、诉讼形式、判决执行等诸方面探索出指导司法审判的经验,并给证券法司法解释文件的制定提供素材。

  证券市场投资者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法定诉权,只要其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四个条件,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因此,对这类案件的受理,人民法院应当采取积极的态度。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技术困难,可以通过及时下达批复、颁布司法解释文件予以解决。即使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不能得到支持,也应通过审理作出结论。由于证券投资者的数量高达6000万之众,如果他们的合法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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