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证券欺诈及其民事责任毕业论文(2)
2015-01-20 01:42
导读:当前各国对内幕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所遇到的最大难题就是内幕交易如何认定即内幕交易的归责理论问题。由于美国法在该领域处于较先进地位,我们就简单
当前各国对内幕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所遇到的最大难题就是内幕交易如何认定即内幕交易的归责理论问题。由于美国法在该领域处于较先进地位,我们就简单介绍一下美国的相关理论。可以说,美国的内幕交易归责理论是随着判例的发展而不断充实的,其大致的分为以下几种理论:(1)占有理论Possessiontheory该理论源于美国20世纪40年代的一系列著名判例,如Kardonv.NationalGypsumCo.,Speedv.TransameriaCo.,SECv.TexasGulfSulphurCo.等等。其认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证券举证十分困难,故归责只须“证明占有信息即可,无须证明交易是否依据信息成立”。(2)信赖责任理论Fiduciarydutytoshareholder公司的内部人和大股东与公司间存在着信赖关系,这种关系足以使他们了解公司的内幕信息,当他们购买本公司股票时有向本公司其他股东或交易对手告知信息的义务。⑤(3)窃取理论MisappropriationTheory该理论确立于著名的Chiarellav.UnitedStates案,其为信赖理论的补充:即使消息获得者与发行公司或其他股东间无信赖关系,基于合同或其他关系获得信息者对他人亦负有责任。(4)信息泄露理论Tipper—tippeeTheory,该理论源于Dirksv.SEC案,掌握内幕信息者从事交易应负法律责任,将内幕信息泄露他人致他人从事交易者即使泄露者不从事交易,其与交易者也都应承担连带责任。(5)临时内部人理论Temporaryinsidertheory该理论在SECv.lund案中首次被引用,其对于律师、会计师、承销商、投资顾问等承担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具有意义。同时我们还应了解近年来美国对内幕交易归责原则之规定有从客观归责原则向主客观相结合的归责原则发展的趋势,即原先对内幕交易的认定中多无须证明其有无过错的主观动机,其行为已足以表明其利用内幕人之地位牟取私利的意图之存在,而现在多要求“投机性滥用内幕信息”(speculativeabusedinsiderinformation)。我们认为这可能是美国针对其目前存在的对内幕交易行为滥诉现象而采取的对策,但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尚不发达,对内幕交易人采取较苛刻的客观归责原则似乎更为适宜。当然无论是客观原则还是主客观相结合原则其前提条件均为过错推定即应由内幕交易人来承担举证责任。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目前我国立法对于内幕交易及其民事责任之规定仍有许多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