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通道制深化发行制度改革毕业论文(2)
2015-02-12 01:19
导读:“通道制”的负面效应 发股“通道制”虽有其积极功能,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负面效应。这些负面效应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发股“通道
“通道制”的负面效应
发股“通道制”虽有其积极功能,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负面效应。这些负面效应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发股“通道制”依然在相当程度上贯彻着“指标制”机制,所不同的是,原先发股指标是通过行政机制下达给地方政府,现在发股通道则直接下达给券商;二是发股“通道制”中依然贯彻着“指标制”中存在的“合规性审核”机制,由此,不免引致一系列负面效应发生。
“通道制”抑制了券商之间的有效竞争。在“通道制”条件下,虽然证券主管部门在分配通道数量时考虑到了各家券商的实力状况和业绩状况,采取了一定的差别对待措施,从而,使各家券商所获得的通道数量不尽相同(例如,有的券商拥有8个通道,有的券商拥有6个、4个、2个通道),但在三个机制的制约下,这种通道的数量差别并没有有效激发券商在发股市场中的竞争:
其一,排队机制。券商使用通道采取排队机制,即按照发股申报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上“发审会”的顺序进行排队,先来后到,发股1家再申报1家,由此,实力较强的券商只能与实力较弱的券商一同排队,等待审核和核准,这样,排队机制弱化了各家券商在通道数量上的差别。
其二,发审机制。发股申报材料上“发审会”后,一旦未能通过,券商和拟发股公司可根据“发审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并可不按照排队顺序再次上“发审会”,由此,使一些实力较弱的券商可通过多次修改发股申报材料来达到通过“发审”,这一过程再次降低了券商之间建立在实力差别基础上的竞争。
其三,发股安排机制。2001年7月以后的2年左右时间内,股指和股价持续走低,受此制约,证券监管部门在发股上市安排中有意放慢了步速,由此,与排队机制相联系就发生了这样一种情形,拥有8个通道的券商每年实际可发股仅2~4只,而拥有6个、4个、2个通道的券商每年的发股数量也在2~4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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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性发审未能有效确立股票发行的政策导向。“通道制”中继续贯彻合规性发审机制,合规性发审的工作机理是,只要拟发股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即“合规”),就应核准该公司的发股申请。从理论上说,这一机理似乎是成立的,但从我国实践情况来看,它实际上存在着明显不足之处。关键问题在于,这种合规性发审缺乏市场竞争机制,给拟发股公司和券商以误导。这是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发股的条件只做出了最低线要求(实际上,各国法律法规也只做出最低线要求),由此,在缺乏竞争机制的条件下,就很容易使发股公司和券商等中介机构将主要注意力集中于制作合规的发股申报材料,轻视甚至忽视发股公司的素质提高。事实上,不论是“指标制”还是“通道制”都给拟上市公司一个误导信号——只要各项文件合规就可申请发股融资,由此,只要公司经营业绩大致符合发股上市要求,在辅导期内拟发股公司和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都集中精力制作文件使其达到合规要求,而对企业的业绩成长、市场竞争力、发展潜力等直接关系资金配置效率、上市公司前途和股市发展前景的重大事项却明显重视不足,由此,上市公司的整体素质提高也就受到影响。
不利于保荐人制度的切实贯彻。保荐人制度的核心是落实券商等中介机构在推荐保举上市公司中的法律责任以激励券商之间的服务质量竞争。在一些发达国